DB4401/T 122-2021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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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工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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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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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7.060
CCS J 98 DB4401
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4401/T 122—2021 代替 DBJ440100/T 198-2013
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管理规定
Management regulations for steel plates of special pressure equipment
2021-10-21 发布 2021-11-15 实施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承压特种设备制造用钢板的总则、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管
理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承压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用于制造承压特种设备受压元件承载构件用钢板(以下简称钢板)的管理。
承压特种设备修理及改造用钢板的管理也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注:本文件所指承压特种设备是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氧舱除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47 钢板和钢带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TSG 07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TSG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11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
3 总则
3.1 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TSG 07 的规定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采购、验收、标识、储存、发放及回收等环节的程序、人员接口、人员责任、记录形式,并保证相关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其他人和事的干扰。
3.2 制造单位应定期对材料责任人和采购、检验及仓库管理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
3.3 所采购钢板的性能应满足产品制造所遵守的相应技术规程及其修改单、材料标准、设计文件的相关规定。
4 采购
4.1 制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委托方进行评价,并编制受委托方评价报告,建立合格受委托方名录,评价间隔期限应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中明确。
4.2 评价至少包括受委托方的资质、履约能力、信誉等内容,通过了解其用户使用经验等选择合格受委托方。受委托方一经确认,则建立合格受委托方档案,并实行动态管理,必要时进行重新评价。
4.3 制造单位对受委托方的选择、评价、重新评价应按照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的规定实施。
4.4 制造单位采购钢板时应在合格受委托方名录内选择,当合格名录中没有合适的受委托方时,应经评价、补充后再进行选择。
4.5 采购计划应由制造单位在采购前按相关程序编制,经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与受委 托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应包括钢板的名称、牌号、执行标准、规格、数量、特殊技术 要求(如超声检测、提高冲击功指标等)、交货状态及验收技术要求等内容。
4.6 有条件时,材料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应组织人员到受委托方进行考察。
4.7 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如需代用,代用程序应符合 TSG 11 和 TSG 21 的规定。
4.8 采购人员应核对钢板的原始标识与质量证明书相应内容是否一致。
4.9 分割材料时,应对原始标识进行移植,移植的内容至少包括:牌号、炉(批)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