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5/T 3161-202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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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220
CCS C 81 DB6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
DB65/T3161—2020代替DB65/T3161-2010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Code for fire safety management of workplaces

2021-01-01发布 2021-02-01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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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术语和定义、管理要求和达标检查等。
本文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单位。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3495.1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
GB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25201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
GB35181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
XF654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XF703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DB65/T3119-2013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GB13495.1、GB15630、GB25201、GB35181、DB65/T3119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社会单位workplaces
有固定活动场所且有依法注册名称或其他合法名称的组织。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组织。

3.2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key fire safety workplaces
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社会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见附录A和附录B。
3.3
公共娱乐场所public entertainment occupancies
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3.4
人员密集场所assembly occupancies

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等。
3.5
大型商业综合体large-scale commercial complex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2(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3.6
大型商场large-scale market
总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m2且经营易燃可燃商品的商场。
3.7
火灾高危单位fire risk workplaces
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社会单位,具体界定标准见附录C。
3.8
小型场所small places
下列住宿、餐饮、购物、娱乐休闲、旅游宗教、医疗、生产加工等场所:
a)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店、市场;
b)建筑面积在1000m2以下的餐饮场所;
c)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
d)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
e)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木材加工、食品加工、印刷、印染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f)床位数在50张以下的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
g)建筑面积1000m2以下的宗教活动场所;
h)营业面积在500m2以下的证券、期货交易、人才交流等场所:

3.9
小型居住场所samall residential places
有人员居住的旅馆、医院(诊所)、疗养院、养老院、福利院和托儿所、幼儿园、出租房屋等小型场所。
3.10
微型消防站micro volunteer fire station
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
3.11
疏散引导员evacuation guide
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4消防安全管理
4.1防火检查、巡查
4.1.1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并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具体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2单位应当按照DB65/T3119-2013第5.7.1条规定建立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并按照DB65/T3119-2013第5.7.2条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4.1.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1.4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的产权单位或委托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组织,并结合实际逐楼层、逐区域、逐级、逐岗位明确重点岗位人员和员工的消防安全职责,确定不少于1人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不少于2人的专职电工和不少于2人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人员。
4.1.5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管理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无管理单位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使用者应当成立消防安全组织进行统一管理。
4.1.6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进行一次评估,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或聘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组建专业化管理团队。
4.1.7单位应按以下要求开展防火检查、巡查:
a)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b)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应进行防火巡查,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商场应当每2h对建筑内进行1次视频巡查,其他单位每日应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进行防火巡查;
c)员工每日应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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