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64-2021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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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micro-deformation control of excavation engineering
DG/TJ08—2364—2021
J15744—2021
主编单位: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0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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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在基坑工程中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严控有微变形控制要求的基坑工程及紧邻重要环境保护对象的变形,保护周边环境,特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周边环境有微变形控制要求的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检测及监测。
1.0.3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微变形控制micro-deformation control
将基坑周边环境的变形按照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进行控制。
2.0.2微扰动技术micro disturbance technique
为达到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的目的,将基坑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原状土扰动降至最低,对基坑的开挖筹划、工艺选型、施工参数等进行调整及优选的一系列技术措施。
2.0.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excavations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的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等的总称。
2.0.4分坑支护divided excavation and support
将整个基坑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坑分别进行支护的设计方法,整个基坑可分为紧邻环境保护对象的条坑和远离环境保护对象的大坑。
2.0.5大坑large pit in divided excavation
因基坑分坑支护而划分的远离环境保护对象且面积较大的基坑。
2.0.6条坑narrow pit in divided excavation
因基坑分坑支护而划分的紧邻环境保护对象、面积较小且平面形状呈窄条形的基坑。
2.0.7分隔墙dividing wall
基坑工程采用分坑支护时,用于把整个基坑分隔成若干个独立支护基坑的临时围护结构。
2.0.8钢支撑轴力自动补偿系统system of automatic axial force compensation

具有机电液一体化系统、实时动态监控支撑轴力并适时自动进行轴力补偿、控制基坑围护结构变形的钢支撑系统。
2.0.9隔离柱isolation pile
为减少基坑施工影响,在基坑与环境保护对象之间设置的具有隔离作用的挡土结构。
2.0.10时空效应原理principle of time-space effect
基于软土流变特性及基坑变形的时间、空间特点,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土方开挖及支撑施工原则,通过限制基坑开挖的空间尺度及围护墙体无支撑的暴露面积大小和时间长短等措施,达到控制基坑和周围地层变形的目的。
2.0.11信息化控制informationize control
采用信息化手段对基坑工程施工全过程状态进行控制及管理。

3基本规定
3.0.1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采用先进成熟的设计理念、施工工艺、高性能设备、信息化监控技术等,结合超前预警、过程监控和动态控制等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3.0.2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涵盖清障施工、围护结构施工、土体加固施工、地下水控制施工、支撑体系施工、土方开挖、地下结构回筑等基坑施工全过程。
3.0.3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周边环境保护对象应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2主体地下结构应能正常施工。
3基坑周边环境变形应控制在容许范围内。
3.0.4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环境保护应包括下列对象:
1轨道交通结构,包括地铁、轻轨、磁悬浮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的轨道、隧道、高架、车站、变电站及其他对变形敏感的设施。
2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
3原水引水管渠。
4其他对变形特别敏感需进行微变形控制的重要建(构)筑物和设施。
3.0.5当基坑周边存在本标准第3.0.4条所规定的环境保护对象,且基坑挖深、基坑与保护对象的距离符合表3.0.5的要求时,应将基坑工程环境保护等级定为特级。环境保护等级为特级的基坑变形控制指标应按本标准第4.3节的规定采用。

3.0.6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应根据环境保护对象的变形控制标准,采用经验设计与数值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设计,并宜结合监测反馈数据反演、修正数值模型,形成相互验证。
3.0.7基坑支护结构选型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并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变形控制要求、施工条件、使用要求及基坑规模等设计条件,结合技术与经济性比选确定。
3.0.8基坑工程微变形控制施工应采用微扰动施工工艺及技术措施,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减少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针对性措施。
3.0.9柱基围护及土体加固应综合考虑场地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对象变形控制要求、场地施工条件以及地区工程经验等因素,选择适合的施工工艺与控制参数,降低对环境保护对象的扰动影响。施工前,可在场地代表性区域进行工艺性试验,以确定相关施工参数。
3.0.10地下水控制应以控制和减小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为原则进行专项方案设计,并应结合现场试验综合确定地下水控制设计所需的水文地质参数;对需抽降承压水的基坑工程,应进行专项水文地质勘察。
3.0.11土方施工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按照分层、分段、分块、对称、平衡、限时的原则进行开挖,并应根据支护体系和周边环境的监测数据进行开挖施工的动态调整。

4变形控制标准
4.1一般规定
4.1.1基坑工程的设计除应满足稳定性和承载力要求外,尚应满足基坑周边环境对微变形的控制要求。
4.1.2基坑工程设计应考虑环境保护对象本体对附加荷载的承受能力,统筹考虑综合影响及变形值,确定基坑微变形控制指标。
4.2环境变形控制标准
4.2.1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轨道交通结构(不包含磁悬浮)的附加变形控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轨道交通结构的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大于10mm,隧道水平直径收敛变化量应根据隧道初始状态分级控制,且累计量不应大于10mm。
2地铁高架线路中跨度不大于40m的简支梁和连续梁相邻桥墩,差异沉降量不应大于10mm,且不得影响其安全正常使用。
4.2.2外部工程施工引起磁悬浮轨道基础结构的附加变形控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总沉降量不应大于2mm。
2前、后墩柱的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1mm。
3同一承台左、右侧墩柱累计不均匀沉降量不应大于0.5mm。
4功能面横向累计偏移量不应大于2mm;相邻功能面横向累计差异偏移量不应大于1mm。
4.2.3外部工程施工引起超长隧道、特长隧道、长隧道的附加变形累计沉降(或隆起)量和水平位移量不应大于10mm,水平直径收敛累计变形量不应大于10mm
4.2.4外部工程施工引起原水引水管渠的附加变形控制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筋混凝土渠道伸缩缝两侧结构的差异沉降不应大于5 mm.
2钢管垂直向附加变形不应大于0.01倍圆形管道公称直径。
3钢管纵向变形曲线的曲率半径不应小于3000倍圆形管道公称直径。
4.3基坑微变形控制标准
4.3.1当基坑周边环境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应根据基坑周边的环境条件确定,采用相关方法预估基坑工程对周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根据周边环境对附加变形的承受能力确定基坑的变形控制指标。
4.3.2当基坑周边环境没有明确的变形控制标准时,可根据基坑的环境保护等级按表4.3.2确定基坑变形的设计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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