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58-2021 人造山工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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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人造山工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rtificial hill project
DG/TJ08-2358—2021
J15743—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9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1总则
1.0.1为规范人造山工程建设,提高人造山工程建设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与改建的人造山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测、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人造山工程建设应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4人造山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人造山artificial hill
在原地面上,按照一定的技术要求用填料填筑或结构物构筑,填料或结构物的表层主要用种植土、植被或其他天然材料覆盖,山体高度高于原地面平均高程4m及以上,形成具有生态、景观、休闲活动等功能的仿自然山体。
2.1.2山体填筑artificial hill filling
人造山表层以下部分采用土、建筑材料等分层填筑、压实而成的山体建造方法。
2.1.3山体构筑artificial hill construction
人造山表层以下部分形成空间结构并在结构外围采用填料填筑覆盖的山体建造方法。
2.1.4山体最不利滑动面平均坡度the average slope of the most unfavorable sliding surface of the hill
稳定安全系数最小的滑动剖面所对应的山体垂直高度和水平投影的比值。
2.1.5人造山起坡线intersection line of artificial hill with ground surface
人造山设计坡面与原地面的相交线。
2.1.6山体高度height of the hill
山顶最高点与原地面之间的高差。
2.1.7微地形microtopography
在人造山山体填筑或构筑完成后,在山体表面营造高差变化一般在2m以内的地表地形起伏,为植物种植、园路布置及休闲活动等功能创造条件。
2.1.8假山man-made rockery
用自然山石或玻璃纤维强化水泥、碳纤维增强混凝土等复合材料构筑而成的模拟自然山体。
2.1.9置石stone
以自然山石或碳纤维增强混凝土等材料作独立或附属性的造景布置,主要模仿自然露岩景观、体量较小而分散的石块。
2.1.10驳石revetment stone
用于挡土或水体驳岸的呈带状布置的景石组合。
2.1.11空腔结构cavity structure
人造山体表层以下山体,为减轻山体荷载或满足其他使用功能要求、具有一定封闭程度的空间结构。
2.1.12人造山占地面积cover space of artificial hill
人造山起坡线围合内的水平投影面积。
3基本规定
3.0.1人造山岩土工程勘察应收集场地地形、地貌、工程和水文地质、管线及地下设施等资料;在分析和利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勘察阶段、人造山规模、地基土的特点,宜与其他建(构)筑物兼顾,综合确定勘察方案。
3.0.2人造山设计前应进行环境调查工作。
3.0.3人造山选址应符合上位规划要求,充分利用场地特征,因地制宜构建山体形态。宜避让场地内各类重要地下设施,宜布置在现状场地高处。
3.0.4人造山建设应根据总体布置、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填筑材料、建设周期及投资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建设方案。
3.0.5绿地工程项目建议书应根据上位规划,初步确定人造山的功能、选址、占地面积和山体高度。
3.0.6绿地工程可行性研究应分析人造山中的活动功能、景观特色和生态效益,根据绿化景观总体布置,综合建设周期、周边环境、地质条件、填筑材料、空腔结构利用等因素,对人造山做多方案比选,形成功能合理、经济适用的推荐方案。推荐方案应包括人造遣山的形态方案、山体填筑(或构筑)方案、地基处理方案及山体景观布置方案等内容。
3.0.7山体填筑应分层填筑、分层压实、分层检测,且应满足密实、均匀和稳定的要求。
3.0.8人造山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宜采用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建筑信息模型化(BIM)等技术。
3.0.9人造山应按其破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严重性、环境要求、山体高度和山体最不利滑动面平均坡度等因素,根据表3.0.9确定安全等级。
4岩土工程勘察
4.1一般规定
4.1.1人造山岩土工程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三个阶段。各阶段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选场地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评价,并为建设方案的比选提供依据。
2初步勘察应针对人造山体填筑设计方案,结合地貌单元,初步查明场地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
3详细勘察应针对人造山体填筑设计方案、施工方案,详细查明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提供地基土物理力学指标和岩土设计参数:结合人造山体的特征及施工方案对场地作出分析和评价,提出适宜的技术措施及建议。
4.1.2各阶段勘察可根据已有的工程地质资料或工程经验简化勘察阶段。遇异常情况或为解决设计、施工中特殊岩土工程问题,可进行专项勘察或施工勘察。
4.1.3人造山体工程建(构)筑物等级宜根据山体高度划分,山体高度大于等于8m宜为一级,其余宜为二级。
4.1.4地基土定名、分类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岩土工程勘察规范》DGJ08一37的有关规定。
4.1.5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以取土孔、取土标贯孔和静力触探为主,不宜采用鉴别孔。
2原位测试孔数量宜占勘探孔,总数的1/2~2/3。
3其他原位测试应根据岩土条件、地基基础设计的需要和测试方法的适用性等综合确定。
4.1.6场地土类型划分、建筑场地类别划分、地基土液化判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和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建筑抗震设计规程DGJ08一9的有关规定。
4.2勘察工作量
4.2.1可行性研究勘察以搜集、分析既有资料为主。当不能满足本阶段勘察要求时,可进行必要的勘察工作。勘察工作量布置宜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间距宜为500m~800m。
2当存在比选方案时,比选场地宜布置相应勘察工作量。
3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沉降计算要求,且应穿越浅部软弱土层;当堆土高度大于8m时,勘探孔宜进人深部中密或密实粉土或砂土等中低压缩性土层不少于3m。
4.2.2初步期察工作量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勘探孔间距宜为100m~200m,宜采用网格状或梅花状布置。
2勘探孔宜为控制性孔,勘探孔深度应满足地基处理沉降计算要求,且应穿越浅部软弱土层。
3查明场地明/暗浜(塘)等不良地质现象分布情况,并根据暗浜(塘)分布范围布置静力触探孔,孔深应进人正常沉积土层不少于0.5m。
4针对场地内分布的明浜(塘),应测量河床断面,查明淤泥厚度。
资料不全···没有条文说明啊
不好意思 这本还没找到有条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