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42-2020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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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标准
Design standard for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DG/TJ08—2342—2020
J15505—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5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1总则
1.0.1为规范本市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方便,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镇永久性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
1.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地下箱体underground structural box
埋设在地下,由相互交联的现浇或预制钢筋混凝土梁、板、柱等合围而成,内部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和管道安置、人员巡视检修及货物吊装运输的合建式腔体。
2.0.2操作层operation layer
地下箱体内利用构筑物池顶、构筑物间顶部连接板和内部隔间地坪共同构建的,供管理人员巡视管理和操作的空间,一般为地下箱体的负一层。
2.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由一个或若干地下箱体构成,操作层通过若干出人口和进出通道与地面连通的污水处理厂。一般分为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和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4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invisible 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地下箱体顶板平均标高低于规划地面标高,或二者标高差小于操作层平均净高1/2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5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semi-underground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地下箱体顶板平均标高大于规划地面标高的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2.0.6设施层facility layer
地下箱体负二层储水构筑物之间的腔体,用于安装敷设管道、管件、阀门或水泵等设备和设施的空间。
2.0.7操作层建筑物区城building area
操作层上用于设备和设施安置的合围或隔断空间。
2.0.8操作层构筑物区域structure area
操作层上除建筑物区域外的区域。
2.0.9进出通道access channel
连接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操作层及室外地面的车行通道。
2.0.10通风井ventilation shaft
连通地下箱体内部与室外、用于新鲜空气输人和污浊空气排出的建筑物。
2.0.11占地利用率land utilization rate
所有构(建)筑物总占地面积与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之比。
2.0.12地下空间利用率space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treatment
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中实际用于污水和污泥处理的总体积与地下空间构(建)筑物总体积之比。
2.0.13设计元余度redundancy of design
从安全角度或为远期提标增加的设计余量。
3基本规定
3.0.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以批准的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等相关规划为主要依据,设计方案根据所在区域功能定位、用地面积、水文地形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影响敏感程度、卫生防护距离、上部空间利用、环评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全面论证,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运维便利。
3.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形式应根据地块开发要求、地上部分使用功能、经济能力、水文地形地质条件、管网进水标高和排放水位等统筹考虑,与城市防洪、河道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地、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设计相协调。
3.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规划年限的人口数、产业规划、给水量、排水量和管网收集率等进行分析预测,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留有设计元余度。
3.0.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近远期用地布置应按规划内容和木期建设规模,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地下箱体土建工程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成,设备分期安装;公用设施宜按远期规模一次建设,预留用地宜集中布置。
3.0.5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应充分体现出海绵城市的设计理念,在确保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降低径流,减少外排雨水。
3.0.6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污泥处理系统、再生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及防排烟系统、应急安全系统等设施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
3.0.7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备选用应体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和智能化的特点,并充分考虑防腐、防潮、防爆等技术要求。
3.0.8地下式污水处理厂设计时,应考虑施工工序、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3.0.9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采用BM技术对管线进行碰撞检查、设计优化、辅助施工和建设管理。
3.0.10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宜选择占地面积小、可紧凑布置、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维护简单、设备更换便捷的处理工艺。
3.0.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供配电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3GB50052的有关规定,供电系统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负荷。
3.0.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独立的通风系统,臭气应单独负压收集及处理,并与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和报警系统联动。
3.0.13地下箱体内应设置逃生警示标识和出人口标识,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在生产区域的构筑物、设备、管线等处设置明显标识,管道和设备标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污水处理厂管道和设备色标8CJ/T158的有关规定。
3.0.14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完备的吊装系统,起重设备的起重量应根据需吊运的最重部件放大一档确定。
4总体设计
4.0.1用地紧张、环境影响高敏感的城市区域可采用全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对于环境影响低敏感的城市区域,有条件时,宜采用半地下式污水处理厂。
4.0.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充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占地利用率和地下空间利用率,并合理利用地下箱体的上部空间。
4.0.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上海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排水工程专业规划的要求,并在常规污水处理厂选址考虑因素的基础上重点关注下列因素:
1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应避免地下水位高及不良地质区域,并进行地质灾害性评价。
2厂区防洪标准不应低于上海城镇防洪标准,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4.0.4厂区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并与通风井、除臭系统排气筒等统筹布局。
4.0.5厂区地面建筑物的造型应简洁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4.0.6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综合办公楼、总变电室、中心控制室等运行和管理人员集中的建筑物宜设置于地面上;有爆炸危险的设施和处理单元不宜设置在地下箱体内。
4.0.7地下箱体出人口位置应满足通行要求,减少对地面交通的影响。地下箱体通向厂区地面的进出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行道的宽度:单车道不宜小于4m,双车道不宜小于6m~7m。
2车行道转弯半径应满足工艺和消防要求,不宜小于6m。
3车行道转弯段坡度不宜大于8%,直段坡度不宜大于10%,通道敞开部分宜采用透光材料合理设置防雨水盖罩。
4人行道宽度宜为1.5m一2m。
5进出箱体的通道人口应设置驼峰,驼峰高度不应小于0.5m,通道中部和末端均应设置横截沟。
4.0.8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和建设宜贯彻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符合下列要求:
1执行本市的海绵城市建设指标。
2地面以上的绿地通过营造微地形,创造多种地貌和竖向空间,设置植草沟、生物滞留设施、地面建筑、生态树池等设施,将绿地的景观功能与加强型海绵功能有机融合。
3屋面和机动车道雨水宜通过植草沟就近排人生物滞留设施,超过设施能力的雨水溢流进人污水处理厂的雨水管道。
4当存在污水、污泥或其他污染风险时,不宜采用透水铺装等含渗透功能的源头减排技术。
4.0.9地下式污水处理厂的防护距离应满足规划和环评要求。
4.0.10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吊装口及其他地下箱体通向地面的开口部位应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防护装置。
4.0.11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地下箱体顶部覆土厚度应根据上部种植绿化种类确定,宜为0.5m一2.0m。周边敏感设施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4.0.12地下式污水处理厂控制系统设计宜采用智慧控制模式。
4.0.13地下式污水处理厂应设置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报警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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