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15-2020 绿地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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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绿地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the design of green space
DG/TJ08-15-2020
J11525-2020
主编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0上海
1总则
1.0.1为促进本市绿地建设,改善和美化城市生态环境,确保绿地设计符合适用、生态、美观、安全等基本功能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园绿地设计。
1.0.3绿地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公园绿地public park
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是对具有公园功能的所有绿地的统称。
2.0.2绿地家具green furniture
指在绿地中的园椅、园凳、园桌、标识标牌、饮水器等户外家具。
2.0.3土方填充物earth filled material
除土壤材料外的土方填充材料,如EPS板(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
2.0.4护坡revetment
防止用地土体边坡变迁而设置的斜坡式防护工程,如土质或砌筑型等护坡工程。
2.0.5水生植物aquatic plants
指能够在水中生长的植物的统称。根据水生植物的生长方式,一般将其分为挺水植物、浮叶植物、沉水植物、漂浮植物和湿生植物。
2.0.6护岸植物revetment plants
指种植在河道岸边,通过植物良好根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固土和抗冲刷能力的护坡植物。
2.0.7生态习性ecological habits
生物与环境长期相互作用下所形成的固有适应属性。
2.0.8乡土植物vernacular plants
指本地区原有天然分布的植物种群和已引种多年且在当地一直表现良好的外来树种。这些植物种群经过长期的淘汰和选择,能很好地适应当地的土壤、气候等自然条件,其自然分布、自然演替已适应当地的生存环境,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较高的生态及经济价值,因而在城市绿化和绿地设计中应优先使用。
2.0.9人侵物种harmful species
指打破生态平衡,改变或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破坏食物链,威胁本地其他生物生存的物种。
2.0.10群落结构community structure
生物群落中,各个种群占据了不同的空间,使群落具有一定的结构。群落的结构包括垂直结构和水平结构。
2.0.11花境flower border
模拟自然界林地边缘地带多种野生花卉交错生长的状态,经过园林艺术设计,将多年生花卉/观赏草植物以平面上斑块混交、立面上高低错落的方式种植于带状的园林绿地而形成的花境景观。
2.0.12绿荫停车场parking of the green shade
指在机动车停放场所栽植乔木以遮阴,或构建停车廊架种植爬藤植物,形成一定的绿荫覆盖,并在地面使用透水性铺装材料,使停车场具有遮阴、降温等功能。
2.0.13下凹式绿地depressed green
指低于周边地面标高、可积蓄、下渗自身和周边雨水径流的绿地。
2.0.14雨水花园rain garden
指自然形成的或人工挖掘的浅凹绿地,被用于汇聚并吸收来自屋顶或地面的雨水,通过植物、沙土的综合作用使雨水得到净化,并使之逐渐渗人土壤,涵养地下水,或使之补给景观、厕所用水等城市用水。是一种生态可持续的雨洪控制与雨水利用设施。
2.0.15植被浅沟glass swale
指可以传送雨水,在地表浅沟中种植植被,利用沟中植物和土壤截留、净化雨水径流的设施。
2.0.16湿生植物wetland plants
生长在十分潮湿的空气和土壤中的植物。
2.0.17透水铺装permeable flooring
指一种多孔、轻质环保地坪,一般有粗骨料表面包覆一层胶结料相互粘接而成,形成蜂窝状结构,故具有透水透气的特点。它能够增加城市地表可透水透气面积,加强地表热量与地下水分的交换,下雨时能够快速补充城市地下水资源,并能吸收车辆行驶产生的噪声,减少地面阳光反射热能,降低地面温度,缓解城市热岛效应。
2.0.18智慧型绿地intelligent green space
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数据共享,提高绿地日常运维效率,改善游憩体验的绿地。
3总体
3.1一般规定
3.1.1绿地设计应以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上位规划为依据,按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和范围编制设计文件。
3.1.2绿地设计应符合绿地的造景、休憩、生态等功能要求,应贯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美观实用的原则,并符合国家及地方对绿地的各项控制指标。
3.1.3绿地设计必须以植物为主要造景元素。植物造景应注重常绿树种和落叶树种相结合,速生树种和慢生树种相结合。绿地中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占绿地陆地面积百分比:公园项目应不小于60%,一般绿地项目应不小于70%,防护绿地项目应不小于80%。
3.1.4绿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必须原地保留并加以保护。胸径25cm以上的树木宜保留、利用。
3.1.5绿地设计应满足城市绿地防灾避难的要求,应按照城市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明确的避难场所的等级和内容设置相应设施,并应符合现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应急避难场所设计规范3DG/TJ08一2188的规定。
3.1.6绿地设计应采用绿色节能环保材料,宜采用可再循环材料、可再利用材料及利皮建材,科学合理地利用太阳能、风能及雨水等资源。
3.1.7绿地内可设置开放性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场地和游憩型体育设施。公园绿地面积小于5ha的,不得设置篮球、排球、网球等球类设施。公园绿地内集中设置的市民健身体育活动区,其占地不应大于总面积的10%,宜设置成非硬化的运动场地。
3.1.8绿地设计应满足残障人士的使用要求,绿地主要出人口、停车场、园林建筑和园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
3.1.9绿地设计应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技术措施,提高对地表径流雨水的渗透、调蓄、净化、利用和排放能力。
3.1.10绿地内各类建筑占地面积之和不得大于陆地总面积的2%。
3.1.11绿地内的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设置和绿地无关的建筑。
2应设置绿地养护管理建筑。
3不得设置无明确功能或规模明显大于功能需求的建筑。
4建筑单体一般控制为:占地面积不大于500m2,檐口高度不高于9m,
3.1.12新建绿地的地下室占地面积超过0.5ha的,不得整片连续布局,应按照面积不大于0.5ha的空间为单元,分散布局,单元之间可以设置宽度不大于10m的连接通道。新建绿地地下室用作公共停车场时,公共停车场占地面积按照0.8倍计人地下室开发指标。
3.1.13水体设置应符合安全、生态和景观要求,应协调与园路、园桥、平台、场地、绿化种植及建筑物的衔接。
3.1.14绿地现状水面面积小于总用地面积5%的,设计水面面积不宜大于总用地面积的6%;现状水面面积大于总用地面积5%的,新增水面面积不得大于总用地面积的1%。
3.1.15绿地设计应设置必要的活动场地,并种植乔木达到遮阴效果。
3.1.16应通过科学合理的设计降低绿地日常维护和管理成本。
4竖向
4.1一般规定
4.1.1竖向设计应以总体设计布局及控制高程为依据,应结合基地地质水文情况及原有植被,营造有利于雨水就地消纳和导引排水的地形,并应与相邻用地标高相协调,有利于相邻其他用地的排水。
4.1.2竖向设计应协调好基地内建(构)筑物、植物、水体及场地排水、蓄水等相互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创造多种地貌和多种园林生态空间,丰富园林空间层次。
4.1.3用土方填充物堆筑土山或土体做夯实处理,其表层覆盖土层厚度必须符合植物正常生长的要求。填充物不应含有对环境、人和动植物有害的污物或放射性物质。
4.1.4园路和场地排水的坡度应根据其性质、功能和铺装饰面等因素确定,也可按表4.1.4确定。
4.2场地
4.2.1绿地内原有的地形、地貌、植被、水体等宜保护和利用,必要时可因地制宜作适当改造。
4.2.2对适宜栽植的原表土层,应加以保护并有效利用,必须根据地下常水位的高低确保地表至0.8m-1.5m深度范围内的适宜栽植土壤的再次利用。不适宜栽植的土壤应予以更换。石块类建筑垃圾应就地深埋于地表2m以下,
4.2.3堆筑地形时,必须避开基地内的古树名木和生长良好的乔木林,其范围应为树冠投影外3m一8m,且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不得随意更改树木根颈处的地形标高。
4.3土方
4.3.1竖向设计宜就地平衡土方,并根据设计计算土方工程量,包括开挖土方量、运出土方量及运人土方量等。
4.3.2当堆筑的土坡超过土壤自然安息角呈不稳定时,必须采用挡土墙、护坡等技术措施,减少坡面径流量,减缓径流速度,防止水土流失或滑坡。
4.3.3土体堆筑高度应与堆筑范围的环境相适应,并应做承载力计算,防止土山位移、滑坡或大幅度沉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