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J 189-2015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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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
J 13079-2015 DGJ32/J 189 2015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in Nanjing area
2015-06-26 发布 2015-08-01 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审定发布
1总则
1. 0.1 为规范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做到成果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保证监测质量,确保建筑基坑安全,保护基坑周边环境,依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结合南京地区基坑工程特点和需要,制定本规程。
1. 0. 2 本规程适用于南京地区一般土及软土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地铁、隧道等基坑工程监测可参照本规程。
1. 0. 3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应综合考虑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条件、施工方案和工期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精心组织和实施监测,及时提供有效的监测成果。
1.0.4 南京地区建筑基坑工程监测工作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南京地区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筑基坑building excavation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地下建(构)筑物的施工开挖所形成的地面以下空间。
2,0.2建筑基坑工程监测monitoring of building excavation engineering
在建筑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建筑基坑支护结构与周边环境实施的巡视检查、仪器测量和安全监控工作。
2,0.3基坑周边环境surroundings around building excavation
基坑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设施、管线、岩土体及水系等的统称。
2.0.4支护体系bracing and retaining structure
为保证地下主体结构施工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安全,对基坑采用的临时(或永久)性支挡、加固、保护的结构体系。包括围护体系和支撑体系。
2,0.5围护体系retaining structure
承受基坑侧壁水、土压力及一定范围内地面荷载的围护结构,由围护桩(墙)、止水帷幕、冠梁等构件组成。
2.0.6支撑体系bracing system
在基坑内用以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水平受力构件或结构体系,由围擦、支撑(或铺杆)、立柱(桩)等构件组成。
2.0.7锚杆anchor rod
一端与围护桩(墙)相连,另一端错固在土层或岩层中的承受围护桩(墙)传来荷载的受拉杆件。当采用钢绞线或高强钢丝束作为杆体材料时,也可称为锚索。本规程中,铺杆为铺杆和铺索的总称。
2.0.8冠梁top beam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并与围护桩(墙)连接的用于传递受力或增加围护桩(墙)刚度等的钢筋混凝土连续梁。
2.0.9围擦enclosing purlin
设置在围护桩(墙)顶部以下一定深度处传递围护桩(墙)承受的水平荷载的钢筋混凝土梁或钢梁。
2.0.10监测网monitoring network
为变形监测而建立的由基准点、工作基点组成的专用测量控制网。
2.0.11基准点benchmark
为进行变形监测而在外围布设的需长期保存、稳定可靠的测量控制点。
2.0.12工作基点working control point
为直接测定监测点而在现场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控制点。
2.0.13监测点monitoring point
直接或间接布设在监测对象上并能反映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点。
2.0.14水平位移horizont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水平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5竖向位移vertical displacement
监测对象在竖直方向上所产生的相对位移变化。
2.0.16深层水平位移deep horizontal displacement
围护桩(墙)或土体在不同深度产生的相对水平位移变化。
2.0,17土体分层竖向位移layered vertical displacement
不同土层产生的相对竖向位移变化。
2.0.18坑底隆起(回弹)basal swelling(rebound)
基坑开挖卸除土的自重后,由坑底土体应力变化而产生的隆起现象。
3基本规定
3.0.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2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有相应能力和符合相关规定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3.0.3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项目、监测点布置、监测频率、监测设计值和报警值、基坑周边荷载限值、地下水和地表水控制要求、基坑使用期限等。监测范围应包括基坑开挖影响范围,不宜小于基坑边至3倍基坑开挖深度之间的区域,遇地铁、隧道等特殊情况应按相关规定扩大监测范围。
3.0.4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监测单位技术交底。
3.0.5监理单位应对监测单位能力、监测人员资格、仪器设备等进行检查,对监测项目、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数据采集、监测频率等是否符合监测方案要求进行核查,形成的记录文件作为检查验收依据。
3.0.6监测过程中监理单位发现监测单位未按本规程执行时,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并检查督促监测单位整改,拒不整改的,报相关建设主管部门。
3.0.7监测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3.0.8监测人员进入施工区城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佩戴上岗工作牌及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
3.0.9基坑工程监测宜遵循下列工作流程:
1现场踏勘,收集资料。
2监测方案的编制和审查,
3仪器设备和元器件的选择、校验或标定。
4基准点、工作基点和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验收。
5现场仪器监测及巡视检查。
6监测信息处理分析,提供监测报告与信息反馈。
7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监测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应的成果资料。
3.0.10基坑监测前,应与相互影响范围内的基坑、地铁、隧道、人防等工程的监测相互沟通,宜采用相同的基准点系统和坐标系统。
3.0.11基坑工程监测应采用标准元器件和信息化技术,宜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应采用电子化监测设备。
3.0.12监测单位应对现场监测结果认真分析整理,仔细校核,多参数印证,确保数据可靠、正确,并及时提交监测日报表。当监测值达到报警值或出现异常时,应及时通报建设及相关单位,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3.0.13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及相关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2监测点布设及验收记录。
3危险报警分析报告。
4阶段性监测报告。
5监测总结报告。
4监测方案
4.0.1编写监测方案前,建设单位应向监测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且应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1岩土工程勘察成果。
2基坑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
3基坑工程影响范围内的道路、地下管线、地下设施、建(构)筑物及相邻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地下管线的埋深、类型、建(构)筑物的基础和结构形式及保护要求等。
4.0.2监测方案编写前,监测单位应对基坑周边环境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做好记录,并进行拍照或摄像,作为施工前档案资料。调查范围不应小于基坑开挖影响范围,调查内容应包括:
1周边建(构)筑物和有关设施的现状,包括倾斜及裂缝情况等,
2周边地表、道路及管线的现状。
3相邻工程施工情况。
4.0.3监测方案应由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写,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章,经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方案实施前,监理单位应组织监测单位向施工单位交底。
4.0.4监测方案应符合设计文件中的监测要求,包括下列内容:
1建筑基坑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概况、周边环境概况、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概况及基坑工程监测平面布置图等。
2监测目的与依据。
3基准点与工作基点的布设。
4监测内容与要求,包括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点数量及布设、监测方法及精度、监测频率、报警值、巡视检查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