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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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2-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appraisal of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发布 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管理,规范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
1.0.3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
1.0.4 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性鉴定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1.0.5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 语
2.1.1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1.2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本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
2.1.3 鉴定单元 appraisal unit
从被鉴定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鉴定的区段。
2.1.4 试样 test sample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单个构件或构造。
2.1.5 样本 specimen
在一个鉴定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最小抽样数抽取,并用于评定项目检验的一组构件或构造。
2.1.6 支承构件 supporting component
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
2.1.7 室外构件 external component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2.1.8 连接构造 joint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
2.1.9 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
2.1.10 龟裂 crazing
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
2.1.11 粉化 chalking
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
2.1.12 离析 segregation
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既有建筑幕墙宜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应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幕墙工程资料缺失,无法查核其承载能力;
2 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3 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
4 幕墙经安全检查发现需要进一步检测、鉴定的严重安全隐患;
5 幕墙面板、构件或者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破裂现象,采用常规维护和检修未能消除安全隐患;
6 幕墙遭受风暴、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灾害或突发事件且造成严重损坏;
7 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况。
3.1.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的评定项目及分类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3.1.3 安全性鉴定的现场抽样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力学性能或承载能力检测的试样,宜在每个鉴定单元抽样样本中选取;
2 当同时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进行检测时,应提前制定综合确定检测值的规则;
3 检测的试样应有取样、布点等详细说明。当测点较多时,应绘制测点分布图;
4 当检测数据可能存在异常值时,其判断和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现场抽样检测的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的取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材料强度标准值、试样承载能力标准值可取试验结果的平均值;
6 当现场抽取 1 个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且检测结果不合格或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经委托方同意,可对该项目再抽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检测,并应以第二次的检测结果作为最终判定依据,
7 采用荷载试验检查试件的承载能力时,检验荷载不应小于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的荷载标准值。
3.1.4 当检查建筑幕墙的隐蔽部位时,宜优先采用无损或局部破损的方法进行检查。当发现构件或构造有异常时,应拆开封闭层进行检查。因检查过程对封闭层造成的破坏及损伤应进行修复处理。
3.1.5 对检查过程造成损伤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连接部位,在修复前应进行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修复时应对整条胶缝或整块玻璃构件重新注胶,注胶尺寸应满足设计要求。
3.1.6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器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检测项目的要求;
2 检测时仪器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周期内,并应处于正常状态。
3.1.7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应符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施工设施、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安全检查及试运转,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
幕墙安全性鉴定作业前应编制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
4 构件(材料)检验
4.1 一 般 规 定
4.1.1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查验材料的合格证、质保证书和复验报告,主要构件(材料)的品种、性能参数等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4.1.2 幕墙的构件(材料)检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33、《人造板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336、《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GJ/T 139 及《建筑幕墙工程检测方法标准》JGJ/T 324 的有关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检测标准的规定。
4.1.3 石材和人造板材的抗弯强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4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拉伸粘结强度及邵尔 A 硬度应现场抽样进行检测。
4.1.5 其他材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于结构承载能力验算的强度标准值应按现场抽样检测结果确定:
1 所用材料无合格证、质保证书及检验报告;
2 所用材料与设计要求不相符;
3 构件材料出现异常的破碎、开裂或变形等现象;
4 建筑幕墙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仍需继续使用。
4.1.6 对材料性能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时,每个鉴定单元应至少抽取 1 组试样进行检测。不同检测项目的最小试样数量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
4.1.7 幕墙构件(材料)现场取样应避免幕墙结构的损坏,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 支 承 构 件
4.2.1 铝合金型材构件应检查外形尺寸、型材壁厚及外观质量。型材壁厚应重点检测型材截面主要受力部位的厚度。
4.2.2 钢构件应检查钢材的规格、厚度及外观质量。
4.2.3 对带有表面处理层的金属构件应检测其表面处理层膜的厚度。
4.2.4 金属构件的外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铝合金型材与其它金属接触部位不应存在严重的双金属腐蚀现象;
2 铝合金型材或钢材不应存在影响使用安全的裂纹、损伤或严重变形现象;
3 钢材表面防腐处理层不应存在完全损坏、基材严重腐蚀(锈蚀)现象;
4 拉索索体不应存在断丝、损伤或严重腐蚀(锈蚀)现象。
4.2.5 玻璃肋应检查玻璃的品种、规格、厚度、表面应力及外观质量,钢化玻璃或半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值应符合表 4.2.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