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1.3-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第三册: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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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U
SJG111.3-2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
Consumption standard for urban utility tunnel engineering
第三册附属设施安装工程
2022-03-21发布 2022-09-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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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0.1 总 说 明
0.1.1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标准》(以下简称本标准)是指在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 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基 准。
0.1.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含标准段、 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计价,与《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深 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配套使用。
0.1.3 本标准的编制依据为:
1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2 《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
3 《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
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12)-2017;
5 《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规程(2017)》;
6 《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定额(2014)》;
7 《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
8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4-2020;
9 《深圳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10 《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SJG 75-2020;
11 其他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 准和安全操作规程;
12 深圳市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组织文件、工程 计价文件及其他资料;
13 编制期建筑市场行情。
0.1.4 本标准子目的选用应根据专业类别,优先使用专业册及相关说明。
0.1.5 本标准子目中的工作内容均包括按相关技术规范完成子目全部施工过程的主要工序, 次要工序虽未具体说明,均已包括在子目消耗量及费用中。
0.1.6 本标准子目中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在正常施工条件下,以深圳市 多数施工企业的工人技术水平、机械装备程度及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期、施工工 艺、操作规程、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反映了编制期市场平均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 消耗量水平。
0.1.7 本标准子目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及其价格的确定:
1 人工费。本标准子目人工费由普工人工费、技工人工费和高级技工人工费构成,其人 工费价格水平是根据2021年10月深圳市施工企业用工状况、建筑劳务市场行情综合测定。计 价时,子目中的人工费可根据人工费指数进行调整。
2 材料。本标准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 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周转性材料按一定周转次数以摊销量的形式列入标准消耗 量,用量少、价值小且种类多的材料未在消耗量表格中列明,以其他材料费形式体现。本标 准的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未刊登材料单价根据深 圳市建筑市场综合取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机械。本标准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的机械配备、选定的机种、机型以及相应 的机械施工工效综合测定,未包括随工人班组配备并依班组产量计算的单位价值2000元以下 的小型施工机械或工具使用费,此类费用已列入企业管理费中。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中的人 工、材料单价根据《深圳建设工程价格信息》(2021年10月)确定,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 况进行调整。
0.1.8 本标准子目消耗量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 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以 及现场运输所需的人工、施工机械等。因施工现场原因不能将材料或设备一次运到工地仓 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现场加工地点)的,可另计二次运输费。
0.1.9 本标准未包括现状路面的拆除、恢复,发生时按现行《深圳市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 子目执行;绿化工程的拆除、迁移、恢复,管线迁移,发生时按深圳市相应专业子目执行。
0.1.10 本标准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时的降效增加费,实际发生时按各册说明执行。
0.1.11 如原埋设线路、管道和设施等影响管廊工程施工时,可根据工程具体受影响程度,依 据具体施工方案计价。如无具体解决方案,可按施工受影响部分工程的人工费、机械台班消 耗量各增加10%计算降效费用。
0.1.12 本标准子目构成表中的全费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 润、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相关费率是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计价费率标准》 中的推荐费率计算。计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0.1.13 本标准中凡注明“XX以内”或“XX以下”者均包含XX本身,凡注明“XX以外”或“XX以 上”者均不包含XX本身。
0.1.14 当依据的标准规范或定额进行修订,以及有新标准规范或定额出版实施时,本标准应 与最新的标准规范或定额配合使用。
0.2 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则
0.2.1 本规则适用于使用本标准计算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的工程量。
0.2.2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应以本规则及本标准各章具体规定为基本依据, 此外还应参照以下文件:
1 经审定的施工图及说明、设计文件规定采用的标准图集、通用图集;
2 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3 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规程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0.2.3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内容应与本标准的项目划分、工作内容和适用范 围相一致。
0.2.4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工程量的计算单位应与本标准子目的计算单位相一致。本标准 子目的计量单位规定如下:
1 以体积计算的为立方米(m3);
2 以面积计算的为平方米(m2);
3 以长度计算的为米(m);
4 以重量计算的为吨或千克(t或kg);
5 以个(件、台、套或组)计算的为个(件、台、套或组);
6 以工期或时间计算的为天或小时。 0.2.5 汇总工程量时,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其小数点后保留位数应遵循以下规定:
1 以立方米(m3)、平方米(m2)、米(m)、千克(kg)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
2 以吨(t)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
3 以个(件、台、套或组)为单位,取整数;
4 以天或小时为单位,取整数。
0.2.6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工程量均不包括材料损耗用量。
0.2.7 工程量计算凡涉及材料的容量、密度、比热换算的,均应以国家标准为准;如未作规 定,则应以出厂合格证明或产品说明书为准。
0.2.8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各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只适用于本册,各册之 间不作相互借用。
0.2.9 计算工程量时,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均以设计图示尺寸为准。
0.2.10 各分部分项工程量计算规则详见各册、章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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