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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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10-2022
附建式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
Standard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attached substation
2022-03-31发布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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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节约用地,满足深圳市附建式变电站建设需求和防火要求,规范附建式变电站防火设 计,确保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安全,减小火灾对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的危害,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 220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的附建式变电站,不适 用于全埋地下布置的变电站。

1.0.3 附建式变电站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 的有关规定。

2 术 语

2.0.1 附建式变电站 attached substation

作为整体模块采用贴邻、嵌入或上下组合的方式与其他功能建筑组合建造的变电站。

2.0.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built-i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其他功能建筑内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3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adjacent attached substation

与其他功能建筑贴邻建造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4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 substation built over other buildings

位于其他功能建筑上方,且自身上部无其他建筑的地上附建式变电站。

2.0.5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sunken attached substation

部分或全部位于室外地面以下,上部无其他建筑,并与其他功能建筑共用下沉式广场的附建 式变电站。

3 基 本 规 定

3.0.1 附建式变电站主要分为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上 盖附建式变电站。

3.0.2 附建式变电站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变电站应至少有两面建筑外墙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或一面外墙靠消防车登高操作场 地;变电站建筑外墙与道路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通行、消防救援及大型电气设备运输的要求; 变电站的大型设备房间和运输通道应至少有一侧紧邻可通行消防车的道路;

2 变电站建筑的外部场地应满足设备组装、检修及转运的要求,其承载能力应满足相应要 求。

3.0.3 附建式变电站所附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100m。变电站宜采用贴邻附建式。

3.0.4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宜在附建高层建筑的裙房内集中独立布置,不应穿插布置其他建筑的 房间或设施。

3.0.5 除电缆夹层外,附建式变电站宜布置在所附建建筑的地上一层及以上的靠外墙部位;主 变压器及无功补偿装置等发热量大的设备房间宜布置在通风良好的位置。

3.0.6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不应布置在所附建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贴邻附建式变电站和下沉附建式变电站不应贴邻人员密集的场所。

3.0.7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主变压器室和大型设备吊装孔应设置在变电站首层的靠外墙部位, 并应与连通运输道路的吊装场地相邻。主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均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0.8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应贴邻下沉式广场的开口部位布置。除电缆夹层外,下沉附建式变电 站的其他设备房间应布置在下沉式广场层及以上的位置。

3.0.9 下列附建式变电站中的变配电设备应选择丁类火灾危险性的设备:

1 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组合建造的贴邻附建式变电站;

2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

3 下沉附建式变电站。

3.0.10 附建式变电站的消防车道、室外消防救援设施和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所附建建筑统 筹考虑,统一设计。

3.0.11 附建式变电站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中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的有关规定。

4 建 筑

4.1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

4.1.1 附建式变电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中油浸变压器室和事故油池的建筑构件 或结构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要求。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防火设计要 求可根据各自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变电站内不同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2 附建式变电站与所附建建筑可按一栋建筑整体考虑,其防火间距不应设限,且应满足下 列要求:

1 采用油浸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各自与 其他建筑物防火间距分别考虑,变电站部分应按照丙类厂房确定防火间距;

2 采用无油变压器的附建式变电站和所附建建筑,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附建建筑与 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考虑,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确 定防火间距值。

4.2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

4.2.1 附建式变电站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性楼板与 所附建建筑分隔。

4.2.2 上盖附建式变电站应设置覆土或加厚楼板作为防火隔离层与地下建筑分隔,覆土厚度不 宜小于 3.0m,分隔楼板厚度不宜小于 200mm;当不满足覆土厚土和分隔楼板厚度要求时,应符合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有关要求。

4.2.3 附建式变电站屋面及外墙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嵌入附建式变电站的屋顶与所附建建筑之间应设置架空隔离层;

2 架空隔离层的高度不宜小于 4.0m;

3 在架空隔离层下一层的变电站外墙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 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2.0m 的实体墙,且防火挑檐和实体墙的耐 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4 变电站屋面板及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

5 变电站外墙门窗洞口与同层所附建建筑门窗洞口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6 在附建式变电站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 宽度不小于 1.0 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加两侧各 0.5 米的不燃性防火挑檐,实体墙和防火挑檐 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 1.00h。

4.2.4 附建式变电站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实际火灾危险性类别划分防火分区,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 规定。

4.2.5 附建式变电站内的电气设备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设备室开向变电站内公共走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每台主变压器设备应设置单独的主变压器室;

3 当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分体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散热器不应露天布置,并应在主变压器本体与散热器之间设置防火墙分隔;

2)在主变压器本体与相邻主变压器本体或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3)在主变压器本体与自体散热器之间的防火分隔墙上设置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防火墙 上的孔洞应采用防火封堵措施。

4 变电站内设置含油电气设备的房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其他 部位分隔;其他电气设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5 户内单台总油量为 1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设施及将事故油排至安全处的设施; 户外单台总油量为 1000kg 以上的电气设备应设置挡油或贮油设施。挡油和贮油设施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6 不燃液体绝缘介质的变压器应按照本条第 5 款规定设置挡液设施和贮液池;

7 变电站内电缆夹层的内分隔墙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0h 的不燃性墙体。

4.2.6 在附建式变电站内含可燃油的电气设备外轮廓 10m 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上设置门、窗、 洞口和通风孔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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