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2-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和编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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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SJG102-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编码标准
Standard for classification and coding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 formation model
2021-09-01发布 2021-09-3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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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和编码,实现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信息的共享与交换,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用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全生命期信息的分类和编码。
1.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信息分类和编码,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2 编码 cod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各类对象赋予的代码,包括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2.0.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元素 elements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体中独立或与其他部分结合,满足主体主要功能的部分。
2.0.4 工作成果 work result
在规划、设计、施工、运营、拆除等实施过程中,使用人工、材料、机械等建设资源,最后形成的建设结果。
2.0.5 工程产品 building product
工程项目建设和使用全过程中所用并结合到工程实体中的产品,包括各种材料、设备以及它们的组合。
2.0.6 组织角色 organizational role
在整个工程项目生命期内的任一过程各专业参与方。
2.0.7 三权移交 delivery of three rights
在工程初验整改完成、综合联调的中后期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指挥权、使用权、管理权由建设管理部门移交给运营管理部门。
2.0.8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 分类和编码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中信息的分类和编码对象应分为建设成果、建设进程、建设资源、建设属性。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信息分类结构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3.1.3 分类和编码扩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科学性、系统性、兼容性、扩展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各类信息进行分类;
2 扩展分类和编码时,应在已有的分类和编码基础上进行扩展。
3.2 分类
3.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对象的引用和扩展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分类对象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3.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涉及的岩土、土层等对象的要求,应符合现行地方标准《深圳市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数字化规范》SJG 36的地层名称、图例、编号等有关规定。
3.3 编码
3.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编码应包括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3.3.2 位置管理编码对象应包括线路、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
3.3.3 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宜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文件批复后编制。
3.3.4 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结构宜符合图3.3.4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设期间代码”宜采用“建设”的拼音首字母“J”表示;
2 “线网分期代码”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第 1 位数字表示线网规划的期数,第 2 位数字表示该期数的规划阶段;
3 “线路期数代码”应采用 1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
4 “线路代码”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
5 “工程设施代码 1”和“工程设施代码 2”应采用 2 位数字型代码表示。工程设施代码应包括车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代码。
3.3.5 当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表示线路时,应编码至“线路代码”。其余代码应采用“0”补齐。
3.3.6 当建设期间的位置管理编码表示车站、车辆段、停车场、主变电所、控制中心时,应编码至“工程设施代码1”。其余代码应采用“0”补齐。

4 编码组合及应用
4.1 编码组合
4.1.1 分类对象编码应主要用于逻辑运算。
4.1.2 在描述复杂对象数据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将多个编码组合使用。
4.1.3 编码逻辑运算符号宜采用“+”、“/”、“<”、“>”符号表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的集合;
2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单个表格的编码,从“/”符号前的代码开始直至“/”符号后的代码结束,表示该代码区间内的分类对象集合;
3 逻辑运算符号“<”、“>”用于联合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之间的从属或主次关系,“<”符号前的对象是“<”符号后的对象的一部分,“>”符号后的对象是“>”符号前的对象的一部分。
4.1.4 当表达具体位置的对象时,应采用半角下划线“_”联合位置管理编码和分类对象编码。
4.2 编码应用
4.2.1 分类和编码的应用应符合信息模型交付、存储、数据安全标准的规定。
4.2.2 分类和编码及逻辑运算符号的运用宜采用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
4.2.3 分类和编码的归档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逻辑运算符号的单个编码应按照表、大类、中类、小类、细类、微类、子类的层级,依次对各级代码按照从小到大的顺序归档;
2 由同一类逻辑运算符号联合的组合编码集合,应按从小到大的顺序逐级进行归档;
3 由单个编码和组合编码构成的编码集合,应先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再对单个编码进行归档,之后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最后对由“<”、“>”联合的组合编码进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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