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表达及交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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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
SJG101-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表达交付标准
Standard for expression and delivery of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 formation model
2021-09-01发布 2021-09-30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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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与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适应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阶段基于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
1.0.3 深圳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表达及交付,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广东省及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市轨道交通 urban rail transit
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悬浮列车、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2.0.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information model, BI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engineering
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生命期内,对其物理和功能特性进行数字化表达,并依此规划、设计、施工、运营的过程和结果的总称。
2.0.3 交付 delivery
根据工程项目的应用需求,将信息模型及相关成果传递给需求方的行为。
2.0.4 交付物 deliverable
基于信息模型交付的成果。
2.0.5 模型单元 model unit
信息模型中承载建筑信息的实体及其相关属性的集合,是工程对象的数字化表述。
2.0.6 模型架构 model framework
组成信息模型的各级模型单元之间组合和拆分等构成关系。
2.0.7 几何表达精度 level of geometric detail
模型单元在视觉呈现时,几何表达真实性和精确性的衡量指标。
2.0.8 属性信息 property information
用于描述模型单元特征、性质的信息。
2.0.9 信息深度 level of information detail
模型单元承载属性信息详细程度的衡量指标。
2.0.10 模型视图 model view
依据应用需求提取完整模型的部分工程对象所形成的表达视图。
2.0.11 试运行 trial running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创建过程中,应根据建模对象、深度等要求设置模型架构和选取适宜的模型深度等级。
3.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模型单元应以几何表达和属性信息描述,使用三维视图、二维图形、文字、文档、多媒体等方式辅助表达,各种表达方式之间宜具有关联性。
3.1.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交付物宜基于信息模型产生,并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阶段应用要求。
3.1.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及其他交付物的命名宜采用统一的形式。
3.1.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交付物应按阶段开展版本管理。
3.2 命名规则
3.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电子文件夹的建立应采用目录树结构,项目电子文件夹结构与命名宜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电子文件夹的名称宜由项目编号、项目简称、文件夹类型、位置、工程建设项目阶段、专业代码、标段、描述、交付物类别等依次组成,以半角下划线“_”隔开,字段内部的词组宜以半角连字符“-”隔开,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编号宜采用可识别项目的简要编号;
2 项目简称不宜空缺,宜采用可识别项目或单位工程的简要称号,并在项目需求书约定命名规则;
3 文件夹类型宜符合表 3.2.2-1 的要求;

4 位置可分为车站、区间、车辆基地、主变电所、控制中心等;
5 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可分为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阶段;
6 专业代码宜符合表 3.2.2-2 的规定,包含多专业时可并列所涉及的专业;

4 模型创建
4.1 一般规定
4.1.1 创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各类信息模型时,应采用统一的建模环境,并制定模型划分方案。
4.1.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符合相应阶段的模型架构组成要求,并保证前后阶段的信息有效传递。
4.2 建模环境
4.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创建应采用统一的度量单位。
4.2.2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应基于统一的全局坐标系创建。
4.2.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项目基点设置应符合表4.2.3的规定。

4.2.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标高包括绝对标高和相对标高,楼层标高应设置为相对标高。
4.3 划分规则
4.3.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宜根据工程规模及专业进行划分。
4.3.2 地质、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地表地形等模型宜根据工程位置划分,并保证不同位置的模型不重叠。
4.3.3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信息模型的范围可按位置、专业、系统等划分。
4.3.4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划分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可按土建及装修专业、子工程部位、楼层等划分;
2 区间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可按子工程部位、土建及装修专业、里程等划分;
3 车辆基地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宜按功能分区、土建及装修专业、楼层等划分;

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土建及装修信息模型宜按土建及装修专业、楼层等划分。
4.3.5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机电信息模型划分原则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机电信息模型可按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2 区间机电信息模型可按子工程部位、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里程等划分;
3 车辆基地机电信息模型宜按功能分区、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4 控制中心、主变电所等机电信息模型宜按机电专业、系统、子系统、楼层等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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