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43-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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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43-2022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afety inspection of existing curtain wall
2022-03-21发布 2022-05-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管理工作,规范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辖区内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及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
1.0.3 既有建筑幕墙的例行安全检查可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组织实施,既有建筑幕墙的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进行。从事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检查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业培训。
1.0.4 采光顶、雨篷和格栅等既有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安全检查可参考本标准执行。
1.0.5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既有建筑幕墙 existing curtain wall
已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
2.0.2 安全检查 safety inspection
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依据本标准对其安全状况进行的检查,包括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2.0.3 例行安全检查 routine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常规检查。
2.0.4 定期安全检查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状况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2.0.5 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dedicated regular safety inspection
依据本标准对索杆张拉结构或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性能单独进行的定期抽样检查。
2.0.6 检查单元 inspection unit
从被检查建筑幕墙中划分出的一个可以独立进行检查的区段。
2.0.7 试样 test sample
在一个检查单元中,按本标准规定的抽样方法抽取,并用于现场检查项目评定的单个构件或构造。
2.0.8 室外构件 external component
安装在建筑幕墙立面室外侧的构件,包括外遮阳、装饰条、装饰件、灯光设施等。
2.0.9 支承构件 supporting component
构成建筑幕墙支承结构体系的构件,包括框支承幕墙的立柱和横梁、全玻璃幕墙的肋板、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结构等。
2.0.10 连接构造 joint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支承构件间、支承构件与主体、支承构件与面板的连接结构形式,包括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
2.0.11 功能性构造 functional structure
建筑幕墙结构体系中为达到某种功能要求而设置的结构形式,包括密封、防水、防火、防雷、位移等。
2.0.12 龟裂 crazing
密封胶或胶条表面产生的不规则网状裂纹。
2.0.13 粉化 chalking
由于气候、老化等原因,密封胶表层形成粉末的现象。
2.0.14 离析 segregation
密封胶内部某些组分的分离析出现象。
2.0.15 安全性鉴定 safety appraisal
依据有关法规、标准,通过构件(材料)检验、连接构造检验、功能性构造检验及结构承载能力验算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调查、检测、分析、评定,确定其安全性等级并给出处理建议。
3 基 本 规 定
3.0.1 既有建筑幕墙正常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查应分为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定期安全检查。
3.0.2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建立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安全维护档案资料应分为工程资料和管理资料,并应分别包含下列内容:
1 工程资料应包含建筑幕墙竣工图、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建筑幕墙性能检测报告、预拉力张拉施工记录、幕墙主要材料质量证明(合格证、质保证书、复验报告)等文件。
2 管理资料应包含《建筑幕墙基本概况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1)、《建筑幕墙材料登记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2)、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制度、建筑幕墙安全检查计划、建筑幕墙日常报修及处理记录、例行安全检查及维修记录、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建筑幕墙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检查及处理记录、建筑幕墙局部改造资料等文件。
3.0.3 当建筑幕墙竣工图或建筑幕墙结构计算书缺失且无建筑幕墙性能检测报告时,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技术人员的专业机构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安全性鉴定。
3.0.4 既有建筑幕墙的例行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既有建筑幕墙的第一次例行安全检查应在交付使用日起 6 个月内完成;
2 例行安全检查的时间间隔可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确定,且不应超过 6 个月。
3.0.5 既有建筑幕墙第一次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6 年,此后应每 5 年检查一次。
3.0.6 既有建筑幕墙的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施加预拉力的索杆张拉结构,第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4 年,此后应每 3 年检查一次;
2 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接装配的不同部位,第一次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应为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满 10 年,此后应每 3 年检查一次。
3.0.7 当例行安全检查、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例行安全检查与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及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例行安全检查应照常进行;
2 定期安全检查与专项定期安全检查时间重叠时,定期安全检查与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同时进行;
3 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与安全性鉴定时间重叠时,应进行安全性鉴定,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定期安全检查应顺延一个时间间隔。
3.0.8 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开展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排查宜按例行安全检查程序进行。
3.0.9 进行安全检查时,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的建筑幕墙立面。
3.0.10 在既有幕墙建筑外围举行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前,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
4 例行安全检查
4.0.1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受托单位组织进行例行安全检查时应全面检查建筑幕墙的外露缺陷、破损和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检查范围应包括所有建筑幕墙外立面及室内可见面。宜以一个楼层、一个区域或一户为一个检查单元。
4.0.2 例行安全检查项目应包括幕墙面板、室外构件、开启窗、支承构件、雨水渗漏及不当使用,并应按表 4.0.2 的规定进行评定。
4.0.3 例行安全检查时,应分别对按每个检查项目的“不合格判定标准”对检查单元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应按每处所属类别使用《例行安全检查记录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3)进行登记,并应附上照片。完成每个检查单元的检查后,应按《例行安全检查统计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4)对该检查单元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统计。
4.0.4 例行安全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对存在问题进行处理,并应将不合格项及处理情况汇总记录至《例行安全检查维护报告》(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5)。若使用常规方法无法修复,应委托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专业机构作进一步的检查、维修。
4.0.5 例行安全检查使用的《例行安全检查记录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3)、《例行安全检查统计表》(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4)和《例行安全检查维护报告》(见本标准附录 A 表 A.0.5)应存入安全维护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