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20320-2014 核电厂地震响应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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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7.120.99
F63
备案号:47839一2015 NB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行业标准
NB/T20320—2014
核电厂地震响应准则
Criteria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response to an earthquake
2014-10-15发布 2015-03-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营运单位针对地震事件的响应方式以及需要采取的行动。
本标准适用于:
a)核电厂营运单位在地震发生后判定是否需停堆;
b)在需要停堆的情况下,核电厂营运单位基于超过运行基准地震情况和地震后巡检发现的电厂受损情况,评估核电厂是否适于重新启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地震后核电厂操纵员对电厂的操作及控制。地震事件后的电厂运行操作由相应的运行规程、应急规程、报警响应规程等予以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NB/T20076核电厂地震仪表准则
NB/T20077核电厂地震仪表记录的处理和初步评估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有感地震felt earthquake
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地震:
a)在核电厂可感受到地震动,且主控室当值操纵员就此形成一致意见:
b)地震报警被触发。
3.2
功能性损坏functional damage
对核电厂系统、部件和构筑物造成的显著的物理性或其他性质的损坏,这种损坏影响受损设备的可运行性或可靠性。
3.3
运行限制条件limiting conditions for operation
在核电厂特定运行模式下必须满足的条件。运行限制条件在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逐条列出,作为核电厂在执照申请限值条件下运行的基础。
3.4
可运行operable
若一个系统、子系统、序列、部件或设备能执行其规定的功能,则认为其可运行。
注:该定义隐含地假定了该系统、子系统、序列、部件诚设备执行其相关功能所必须的辅助设备,如相关仪表、控制器、正常和应急电源、冷却或密封用水、润滑油,也必须能够执行其支持功能。
3.5
运行基准地震operating-basis earthquake(OBE)
在此地震动发生时,核电厂要确认电厂继续运行对公众健康和安全不会构成风险,并保持相应的安全功能。
注:等同于SL-1地震。
3.6
物理性损坏physical damage
可通过外观检查(如,受损的零件,裂缝,弹性形变,相连设备不对中,过度磨损等)或可通过噪声、振动或温度(对旋转机械设备而言)超标等方式判断出的对核电厂系统、部件或构筑物造成的损坏,此损坏可能影响其预期功能,也可能对其功能不构成影响。
3.7
安全停堆地震safe shutdown earthquake(SSE)
在此地震动发生时,执行如下功能的系统、部件和构筑物设计为能够保持其功能:
a)保证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的完整性:
b)停堆并使之维持在安全停堆状态;
c)防止或减轻可能引起向厂区外放射性释放超过允许限值的事故的后果。
注:等同于SL-2地震。
3.8
监督surveillance
视需要,通过比对、试验、校准、检查等方法验证其性能和可用性的过程。受监督对象是那些在电厂各运行模式或工况下对核安全至关重要,或是对防止或减轻事故至关重要的系统和设备。
3.9
监督试验surveillance test
定期进行以证实系统和设备可用性及可运行性的试验,包括比对、试验、校准以及检查等方式,在核电厂技术规格书中予以规定,用以验证被试验系统或部件的可用性及性能。
4总则
本标准规定的核电厂地震响应行动,包括地震前的准备(见第5章)、地震后短期响应(见第6章)、
地震后检查和试验(见第7章)以及长期评估(见第8章)等内容。
这些行动基于所观测的损坏程度以及对地震动记录的评估,是对地震的渐进式响应。本标准不包括操纵员为稳定或关闭反应堆所进行的具体操作,其重点在于地震后评估核电厂系统、部件和构筑物状况所需采取的行动。通过这些行动,电厂人员能够对是否需要停堆以及重新启堆所需进行的检查、试验及评估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