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077.1-2021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第1部分:通则
附件大小:1.37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2-04-2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 13.020
CCS Z 06 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4077.1—2021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技术规程 第 1 部分:通则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min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prevention Part 1:General rules 2021-09-03 发布 2021-10-03 实施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的总体要求、调查与勘查、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 验收等基本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调查与勘查、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 工程监测等。地质灾害防治、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土 地复垦、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等工程中涉及与本文件相关工程技术的,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于本文件。
GB 50021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218 工程岩体分级标准
DZ/T 0220 泥石流灾害防治工程勘査规范
DZ/T 0222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
DZ 0238 地质灾害分类分级(试行)
DZ/T 0286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矿山生态修复 mine ecological restoration
对因矿产资源开采造成的各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采取人工促进措施,依靠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 力与组织能力,逐步恢复与重建退化、受损的生态系统,恢复其生态功能。
3.2 矿山地质环境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因矿业活动引起的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岩体、土体、矿藏、地下水等地质要素和地质作用的总和。
3.3 矿山生态环境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因矿业活动引起的影响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矿产、生物等自然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 量的总称。
3.4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人类在地表和地下深处进行矿产资源开采造成地面和地下岩土体的自然平衡改变和破坏,使地质环 境不断改变和恶化,给矿区的经济建设及人民生活带来危害。主要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有:地质灾害、含 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地资源破坏、水土污染以及其他灾害与环境污染。
3.5 矿山生态环境问题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
人类为其自身生存和发展,在矿山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对包括地质环境在内的自然环境破坏和 污染所产生的危害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反馈效应。
3.6 矿山生态环境调查 min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urvey
查明矿产资源开发诱发的生态环境问题类型、空间分布及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破坏,对矿山生态 环境现状进行评价和分析。
3.7 矿山生态环境影响评估 impact assessment of mining geological environment
按照一定的指标要求和技术方法,定性或定量地评价和估算采矿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
3.8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 mine geological environment condition
指与矿山开采活动有关的所有地质要素和相关圈层要素的综合。具体包括气象、水文、地形地貌、 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岩土类型及其工程性质以及人类活动。
3.9 工程地质条件 engineering geological condition
是指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所有地质要素(或条件)的综合,包括地形地貌、地质构造、岩土类型及其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动力地质作用和天然建筑材料等。
3.10水文地质条件 hydrogeological condition
与地下水的埋藏、分布、补给、径流、排泄以及水质、水量有关的所有地质要素(或条件)的综合。
3.11地质灾害调查 geological hazard survey
为确定地质灾害类型、空间分布、危害性,了解地质灾害体的周围环境特征等所开展的综合性调查 研究工作。
4 总体要求
4.1 基本要求 矿山生态修复应全面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坚持保护 优先、消除隐患、生态恢复为主的修复方针。在消除地质灾害、确保工程安全的基础上,将矿山生态修 复纳入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总体布局;遵循自然生态系统 的整体性、系统性、动态性及其内在规律,综合运用科学、法律、政策、经济和公众参与等手段,采取 工程、技术、生物等措施,对矿山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修复;提高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弹性, 促进矿山及周边生态系统协调一致、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4.2 基本规定
4.2.1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以及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4.2.2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应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为前提,修复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为目标,维护 工程安全为保障,开展全方位系统综合治理与修复。
4.2.3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范围包括因矿山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区域。矿山生态修复分部分项工程 划分参照附录 A。
4.2.4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 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与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地质环境保护 与恢复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结合。
4.2.5 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因矿山生态修复需要破坏林地等原生植被的, 对破坏区域按照不低于原标准要求恢复,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4.2.6 矿山生态修复应突出生态功能,尊重自然风貌。合理配置自然资源和生态要素,提高国土空间 韧性和承载力,保障生态安全;以消除地质灾害,改善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修复为重点,注重自然生态 系统的完整性、连通性和多样性;加强整体保护,提升服务功能;统筹实施以安全为目标的灾害防治、 污染治理等基础先导工程,增强工程协同,提高修复效果。
4.2.7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 避免因修复使土地、矿产、植被、地质遗迹、历史文物等自然资源遭到破坏,防止造成新的灾害和污染, 使修复区与周围的自然环境融为一体。最大限度地恢复和利用土地等自然资源。
4.2.8 矿山生态修复应遵循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依据矿山生态环境现状, 结合自然条件、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要求,合理确定修复技术方法和施工工艺。按照“宜耕则耕、宜林 则林、宜渔则渔、宜工则工、宜草则草”的原则进行综合治理。
4.2.9 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实施应遵循调查与勘查→工程设计→工程施工与监理的基本工作程序。在地 质灾害易发区或隐患区内进行矿山生态修复,应当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勘查的基础进行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设计。
4.2.10 地质灾害防治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实施地质灾害防治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防治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或诱发新的地质灾害。
4.2.11 矿山生态修复应加强对施工期、修复工程及修复后的生态环境监测,监测期在工程竣工验收合 格后,不宜少于二个水文年或设计要求的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