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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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CCS Z 60 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32/ 4148—2021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coal-fired power plants
2021 - 12 - 09 发布 2022 - 07 - 01 实施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达标判定、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文件涉及单台出力65 t/h以上燃煤发电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各种容量煤粉发电锅炉、 单台出力65 t/h以上采用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危险废 物除外)的发电锅炉。
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 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文件不适用于各种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发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113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11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便携式紫外吸收法
HJ 2040 火电厂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
HJ 2301 火电厂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燃煤电厂 coal-fired power plant
使用煤炭及其制品、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固体燃料的火力发电厂。
3.2 现有燃煤电厂 existing coal-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前,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4,有修改]
3.3 新建燃煤电厂 new coal-fired power plant
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燃煤电厂。 [来源:GB 13223—2011,3.5,有修改]
3.4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注:本文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来源:GB 13223—2011,3.2,有修改]
3.5 氧含量 oxygen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来源:GB 13223—2011,3.3]
3.6 基准氧含量 benchmark oxygen content
用于折算燃烧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氧含量的基准值。 [来源:HJ 945.1—2018,3.12] 3.7 有效小时均值 valid hourly average
整点1 h内不少于45 min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来源:HJ 75—2017,3.6]
3.8 封闭 closed
利用完整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9 半封闭 semi-closed
利用至少三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的围护结构将物料、作业场所等与周围空间阻隔的状态或作业 方式。
3.10密闭 airtight
物料不与外界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来源:GB 37822—2019,3.5,有修改]
3.11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 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来源:GB 37822—2019,3.4]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22年7月1日起,以煤为燃料的现有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自 2023年7月1日起,以煤矸石、生物质、油页岩等为燃料或以煤炭及其制品为主掺烧其他燃料的现有燃煤 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4.1.2 自2022年7月1日起,新建燃煤电厂执行表1中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