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6/T 1017-2021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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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
CCS C 51
DB3206
南通市 地 方 标 准
DB3206/T 1017—2021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管理规范
2021-12-09 发布 2021-12-20 实施
南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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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术语和定义、责任人、责任区的划分、责任区管理要求、管理与监督和长效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南通市范围内的城市、镇规划区市容环卫责任的管理,因政府行政区划调整被撤并的镇区参照适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449-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CJJ 27-2012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DGJ32/C 07-2016 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市容环卫责任人
履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
3.2
市容环卫责任区
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4 责任人
市容环卫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
a)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的责任人;
b) 搬迁地块的搬迁主体责任单位;
c) 管理储备土地的国土资源部门;
d) 城市范围内的通讯、电力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
e) 共享单车的经营管理单位。
4.1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按照其约定确定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产权人对约定的市容环卫责任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4.2 责任人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确定。
4.3 责任人应签订市容环卫责任文书,确定责任区的范围及具体责任。
4.4 应分类建立责任人管理档案,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责任范围、责任要求以及责任履行情况的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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