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5/T 1025-2021 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
附件大小:0.72MB附件格式:1个直链文件,格式为pdf
所属分类:其他规范
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2-04-26
最后更新:
资源简介/截图:
ICS 01.040.03
CCS A 12 DB3205
苏州市 地方标准
DB3205/T 1025—2021
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
Construction Specification of government service system for
City(district),township(town),village(community)
2021-12-22 发布 2021-12-27 实施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职责权限、建设任务、制度保障和监督考核与评价的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苏州市辖区内不设区的市(区)、镇(街道)、村(社区) 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区参照市(区)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GB/T 32169.1 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
GB/T 39554.1 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及实施清单 第1部分:编码要求
GB/T 39734 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
GB/T 39735 政务服务评价工作指南
DB3205/T 1002-2020 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一网通办"专窗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B/T 32169.1、GB/T 39554.1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方便使用,本文件重复列出了GB/T 32169.1、GB/T 39554.1的部分术语和定义。
3.1
业务主管部门 authority department
政府工作部门、列入党委工作机构序列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部门、法律法规赋予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务服务机构。
3.2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administrative service management department
市(区)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镇(街道)为镇行政审批局。
注:未设置行政审批局的街道,其对应管理部门为街道为民服务中心。
3.3
政务服务中心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办理本级政府权限范围内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综合性管理服务机构。本文件中是指苏州市各级市(区)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
[来源:GB/T 32169.1-2015,3.1,有修改]
3.4
政务服务分中心 branch of administrative service center
因安全或场地限制等因素,无法进驻本级综合性政务服务中心,由业务主管部门设立、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开展受理、办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的场所,以下简称“分中心”。
3.5
行政权力事项 administrative power item
由法定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力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
[来源:GB/T 39554.1-2020,3.1]
3.6
公共服务事项 public service item
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来源:GB/T 39554.1-2020,3.2]
3.7
政务服务事项 government service item
政府部门及其授权或委托的其他组织行使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事项。
[来源:GB/T 39554.1-2020,3.3]
4 职责权限
4.1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负责指导服务中心的工作,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服务中心服务运行的管理考核。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a) 市(区)、镇(街道)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统筹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b) 规范业务事项管理、推进公共服务事项入驻、推进政务服务线上平台建设和业务受理,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移动端办理、落实政务服务地图常态化运维工作;
c) 加强基层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强化安全运维保障;
d) 对服务中心运行情况、服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过程记录和实时监督、考核;
e)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交流,协调解决问题。
4.2 业务主管部门
协助服务中心建设、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及问题处置,承担分中心大厅建设及管理,具体职责包含但不限于如下:
a) 制定与本级综合性服务中心管理办法、有关制度相适应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b) 负责各级服务中心服务事项的确认、调整和标准化管理,事项调整情况及时报送本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c) 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含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优化办理流程,简化办理环节,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d) 按照《苏州市政务服务分中心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承担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建设,为政务服务分中心正常服务运行提供保障,并加强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