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T 423-2021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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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93.020
P00 SL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SL/T423—2021替代SL423—2008
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
管理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preparation,implementation and supervision management of river sand-mining plan

2021-11-18发布 2022-02-1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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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河道采砂行为,指导河道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根据河流的具体情况可有所侧重。
1.0.3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应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航道规划等,并与生态环境、水功能区划、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
1.0.4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应正确处理好利用与保护、干流与支流、上游与下游、左岸与右岸等方面关系。
1.0.5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应充分考虑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及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等要求。
1.0.6采砂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河道采砂river sand-mining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挖砂(石)、取土等活动的总称。
2.0.2禁采区prohibited area of sand-mining
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采砂的区域。
2.0.3可采区mineable area of sand-mining
河道管理范围内允许采砂的区域。
2.0.4保留区reserved area of sand-mining
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具有不确定性,需要对采砂的可行性作
进一步论证的区域。
2.0.5禁采期prohibited period of sand-mining
禁止采砂的时期。
2.0.6可采期mineable period of sand-mining
允许采砂的时期。
2.0.7可利用砂石总量available sand load
规划河段内考虑泥沙补给和泥沙储量,可利用的最大砂石总量。
注:泥沙储量指规划河段内根据河道地形和地质勘探等资料分析确定的历史沉积量。
2.0.8采砂控制总量maximum extraction
规划河段规划期内允许的最大采砂总量。
2.0.9可采区年度采砂控制量annual extraction
各可采区一个年度允许的最大采砂量。
2.0.10可采区采砂控制开采高程elevation of extraction limit
各可采区允许采砂的最低高程。
2.0.11砂石采运管理单sand-mining and transportation permit
由主管机关签发,证明采运砂石数量和来源合法的凭据。

2.0.12采砂机具sand-mining equipment
采砂船舶(包括吸砂泵等用于采砂的动力装置、吸砂管及其接头软管、输砂装置、吊杆机械、分离机械、抽砂浮动设施等)、挖掘机械以及其他现场与采运砂石相关的机械和工具。
2.0.13采砂现场sand-mining site
河道管理范围内与采砂活动相关的区域。

3基本资料
3.0.1河道采砂规划与实施监督管理应调查、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质、河湖划界、航道航运、生态环境、水土保持、社会经济、基础设施、市场砂石需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等资料。
3.0.2气象和水文资料应能反映河段气象、水文特性,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象资料应包含降水、气温、风、雾等气象特征值。
2水文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1)规划或采区河段历年水位、流量、流速特征值,以及分析洪水和枯水特性所需的相关资料等,
2)规划或采区河段历年输沙量、含沙量、泥沙颗粒级配等资料。
3)感潮或潮流河段潮位、潮差、涨落潮历时、盐度等潮沙基本特性,潮流流速、流向等潮流资料以及风暴潮资料。
4)河流历年封冻起讫日期、封冻历时、封冻水位、冰厚、封冻以及凌汛影响等冰情资料。
3.0.3河道地形和地质资料应反映河道地形现状、地质特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规划或采区河段河道地形图、固定断面资料,不同时期河道特征资料和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等,河道地形资料缺乏时,可根据规划编制或实施监督管理需要补充测量或开展外业调查。地形图的比例尺可根据河段具体情况确定,不宜小于1:10000,其平面坐标系统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宜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2规划或采区河段地形地貌、地层岩性特征、河谷结构、岸坡形态和类型、沉积物组成及来源、河道砂分布特征等。
3可采区砂层颗粒级配、储量、分布范围及高程等。资料缺乏时,可根据规划编制或实施监督管理要求进行外业勘测及调查分析。
3.0.4生态环境资料应包含规划或采区河段及采砂影响区域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以及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敏感区等资料。
3.0.5水土保持资料应包含规划河段及其上游河段的土壤、植被、水土流失状况和水土保持情况,
3.0.6基础设施资料应包括河道堤防、险工、护岸、港口码头、渡口、涵闸、水文设施、桥梁、隧道、取水口、排水口、河道(航道)整治、缆线和管线等跨、穿、临水的建筑物及设施资料。
3.0.7收集的规划资料应包括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航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河道(航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以及沿河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建设规划等。

4采砂规划编制
4.1一般规定
4.1.1河道采砂规划应紧密结合各规划河段的河道特性、采砂现状及规划期的管理需求确定。
4.1.2河道采砂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河道演变分析、砂石补给及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采砂分区规划、采砂影响分析、规划实施与管理。
4.1.3河道演变与砂石补给及可利用砂石总量分析应根据规划河段水文、地形、地质、已有的河道演变分析成果、人类活动影响等基础资料进行,对河势变化大的重要河段,还应进行水沙数学模型计算分析。
4.1.4采砂分区规划应在分析研究规划河段采砂影响因素或控制条件基础上进行,应划定禁采区、规划可采区,还可根据不同河流的具体情况设置保留区。
4.2河道演变分析
4.2.1河道演变分析内容应包括河道历史时期演变、近期演变以及河道演变趋势。
4.2.2河道历史时期演变分析应说明历史时期河道平面形态、河床冲积及洲滩运移等演变特征。
4.2.3河道近期演变及演变趋势分析应综合分析规划河段近期的河势和河床冲淤变化特性及演变趋势。
4.2.4规划河段来水、来沙、河床边界条件等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分析其对河道演变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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