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有关技术要求 渝交管养〔2017〕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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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穿越跨越高速公路技术要求(修订)为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明确高速公路穿(跨)线构造物有关技术要求,适应高速公路改造拓宽的需要,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美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重庆市公路管理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制定如下技术要求:
1 净空要求
1.1 普通公路、市政道路、铁路跨越高速公路的净高(最低净空取值)不得小于 5.5 米(以最不利位置净空为准,下同)。
1.2 普速铁路(非双层集装箱)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6.7 米;高速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7.5 米;双层集装箱运输铁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8 米。铁路下穿高速公路,除满足净空要求外,还需预留 2.5 米高速公路桥梁检修高度,并设置完善满足高速公路和铁路运行安全的相关保护措施。
1.3 一级公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5 米;二级公路、市政道路下穿高速公路净空不得小于 5 米;其他公路下穿时净空不得小于 4.5 米;人行通道净空不得小于 2.5 米。
1.4 下穿道路应在进口方向或桥梁等显著位置设置提示、警示等标志。下穿道路限高值低、超限车辆通行量大的,还应当在进口处设置限高、限宽门架。
1.5 110kV(含 110kV)以下输电线路跨越高速公路时,与高速公路的净空最低取值不得小于 7 米,220kV、330kV、500kV、750kV、800kV、1000kV 架空输电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低净空值分别为 8.0 米、9.0 米、14.0 米、19.5 米、21.5 米、27 米,且电力杆塔应当布设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外。
1.6 天然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跨越河流;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等设施原则上不得利用桥梁跨越高速公路。采取管桥、渡槽、架空等方式跨越高速公路的输水(油气)管道、通讯线缆,净空不得小于 5.5 米。
2 下穿要求
2.1 下穿高速公路管线应当设置地下通道(涵)或套管,并进行相应的汽车荷载等级验算,做好相应安全论证,加强管道保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结构设施安全及管线运行安全。
2.2 管线下穿高速公路路基时,管道(或套管)顶面距高速公路路面不得小于 2 米;尚需下穿高速公边沟的,还应当满足管线顶面距边沟底面不得小于 0.5 米。
2.3 油气、危化品管道不得利用高速公路桥梁直接下穿;受地理条件或客观条件限制确需下穿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桥涵净空界限,不得损害桥梁构造设施和影响桥下空间正常使用,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安全技术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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