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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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20
P1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32/T 3703-2019
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标准
Occupational safety code for geotechnical investigation
2019-12-16 发布 2020-03-01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厅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岩土工程勘察安全的术语和定义、总则以及工程地质调绘与勘察点测设、勘探作业、特殊作业条件勘察、室内试验、原位测试、检测与监测、工程物探、勘察设备、勘察用电和用电设备、防火、防雷、防爆、防毒、防尘和作业环境保护、勘察现场临时用房等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作业与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92.1~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3836.1 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6067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B 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GB 9448 焊接与切割安全
GB/T 12527 额定电压1kV及以下架空绝缘电缆
GB 12950 地震勘探爆炸安全规程
GB/T 28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 50720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JG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 276 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危险物品 dangerous goods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3.2
相关方 stakeholder
与组织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团体或个人。
3.3
事故隐患 accident potential
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4
危险源 hazard source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破坏环境等损失的根源或状态的统称。
3.5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safe operation regulation
在生产活动中,为消除可能造成作业人员伤亡、职业危害、设备损毁、财产损失和破坏环境等危险源而制定的具体技术要求和实施程序的统一规定的总称。
3.6
安全生产防护设施 safety protection facilities
用于预防作业场所的不安全因素或职业有害因素,避免安全生产事故或职业病发生的装置。
3.7
安全防护措施 security measures for safe work
为保护生产活动中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职业危害和环境破坏而采取的一系列包含防护用品、防护装置以及限定人的行为规定的总称。
[GB 50027-2001,定义2.1.4]
3.8
安全标志 safety signs
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于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示。
3.9
系统接地 system earthing
系统电源侧某一点(通常是中性点)的接地。
3.10
保护接地 protective earthing
为安全目的在设备、装置或系统上设置的一点或多点接地。
4 总则
4.1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保障勘察从业人员的安全和职业健康,保护社会和勘察单位的财产不受损失,促进江苏省建设项目岩土工程勘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标准。
4.2 勘察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勘察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最终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4.3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勘察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4 勘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勘察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4.5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操作技能培训,并留下记录。未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勘察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告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4.6 勘察单位应对勘察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和评价,并应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应进行评估、监控、登记建档。危险源辨识和评价可按本标准附录 A 执行.
4.7 勘察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每年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4.8 勘察单位应根据《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 的有关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4.9 勘察单位每年度应安排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安全防护措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的安全生产费用。用于配备个体防护装备和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项经费,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4.10 勘察单位对有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或作业场所,应采取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措施,并应定期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4.11 勘察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合同,分包合同应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和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分包任务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生产管理。
4.12 勘察单位应对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4.13 编制勘察纲要前,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搜集勘察作业场地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地质条件、地形地物以及各类地下管线、地上架空线、地下工程、水文和气象等资料,并现场踏勘,了解作业条件。
4.14 勘察作业前,应结合踏勘情况编制勘察纲要。勘察纲要应包含下列内容:
1 明确项目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2 勘察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重大危险源等,应经评审或专题论证。
4.15 勘察单位应如实告知作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源、安全防护措施和安全生产事故应
急预案。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作业人员在生产
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不得强制勘察单位在危险条件
下进行作业。
4.16 在铁路、公路、城市道路等场地作业时,应得到相关部门许可,并应设置安全生产防护设施和安全
标志,且保证标志完好清晰,交通密集区尚应派专人指挥。
4.17 勘察设备安装应平稳牢固可靠,现场防护设施应齐全完好。安装完毕,应经勘察项目负责人组织检
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勘察作业;安全生产防护措施和个体防护装备未落实时不得实施勘察作业,未按规
定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装备的作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8 现场勘察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遵守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 作业人员应熟悉和掌握作业场地生存、避险和相关应急救援技能。 3 勘察期间,非作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勘察作业场地。
4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5 在大于 30°的陡坡或者坠落高度 2m 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探井、陡坡或临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合格的安全带,穿防滑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