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46-041-2022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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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3746-2022
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46-041-2022
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electric vehicle charging infrastructure in Hainan province

2022-03-29发布2022-04-01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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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和海南省大力发展电动汽车的有关政策方针,推动海南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根据海南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海南省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物配建的电动汽车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公用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
1.0.3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充电设备。
2.0.2充电设备charging equipment
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相连接,并为其提供电能的设备,包括车载充电机、非车载充电机(又称直流充电机)、交流充电桩等设备。
2.0.3供配电系统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为充电设备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4低压供电半径L0 w voltage supply radius
从变压器低压配电柜出线端到充电设备之间的线路长度。
2.0.5车载充电机on-board char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上运行,将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6非车载充电机off-board charger
固定连接至交流或直流电源,并将其电能转化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2.0.7交流充电桩AC charging spo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装置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源的专用供电装置。
2.0.8汽车库parking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汽车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
2.0.9停车场Parking area
专用于停放电动汽车或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10自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personal use
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备及接人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1专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exclusive use
指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场站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充换电站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2公用充电设施charging infrastructure for pulicuse
指在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及酒店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园区景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备及接入上级电源的设施。
2.0.13监控管理系统monitoring and management system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电池更换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14防火单元fire unit
在防火分区内部采用防火隔墙、防火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电动汽车火灾向同一防火分区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基本规定
3.0.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应满足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利、绿色环保的原则。
3.0.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海南省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充电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
2与当地区域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与停车场(库)建设规划、配电网建设规划相协调;
4符合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5积极稳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6充电设备的设计要考虑电动汽车未来充电技术发展的需求。
3.0.3充电设备应符合相关的国家产品标准;充电设备必须通过具备国家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3.0.4设置在居住类建筑配建汽车库的自用充电设施,应采用交流充电设备,充电设备的额定输人电流不应大于32A。
3.0.5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应与建筑、结构等相关专业配合,并充分考虑防火分隔时楼板的荷载、耐火性能及人员疏散条件等。
3.0.6建筑物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备数量应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文件要求规划设计,并预留接入电源、变配电装置、线路通道和充电设备的安装条件。随着电动汽车的发展,逐步完成充电设备的安装。
3.0.7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专业资质。
3.0.8既有建筑内汽车库增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时不应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用电。充电设备与居民用电合用变压器时,高峰期变压器负载率不应超过100%,无增容改造条件或另行建设变压器条件的汽车库不应配建充电设施。
3.0.9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应有专属部门或管理人员管理。

4规划选址
4.1规划
4.1.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及建设应符合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绿色节能等要求。
4.1.2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规划应满足以下规定:
1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按照远近期结合、交直流充电结合、分类落实的原则设置;
2居住建筑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以交流充电桩为主,在地面可根据需要配置适当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3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配套停车场、汽车库配建的充电设备应交、直流充电结合。
4.1.3新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并与区内其它用电负荷统一考虑;既有建筑新增充电设施应充分计算原有供电系统的余量。

4.2选址
4.2.1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电源、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应便于使用、管理、维护及车辆进出,应便于保障人员及设施的安全。
4.2.2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
4.2.3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易积水的场所;充电设各不宜设在厕所、浴室、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如因条件限制必须设在上述场所时,应采取预防渗漏水和排水的措施或选用相应防护等级的设施。
4.2.4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多雾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2.5充电设施不应设在有剧烈振动或高温的场所。
4.2.6充电设施不宜设在修车库内,当有需求时,可设置用于测试的充电设施。
4.2.7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周围环境对噪声的要求,具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4.2.8充电设施的选址应满足通信要求,宜选在有公用通信网络覆盖的区域。
4.2.9充电设施的选址应选取消防救援力量便于扑救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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