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129-2019 四川省高烈度区多高层建筑钢结构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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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J14897-2019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T129-2019
四川省高烈度区多高层建筑钢结构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steel structure of multi-storey and high-rise buildings in high seismic intensity region of Sichuan Province

2019-09-27发布2020-01-01实施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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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了规范四川省多高层钢结构建筑在高烈度区的建设,按照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的要求,全面提高建筑抗震性能、工业化水平和社会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地区,建筑高度在不大于100m的新建多高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造和安装。改造和扩建的多高层钢结构建筑亦可参照使用。本标准不适用于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不适用于建造在危险地段以及发震断裂最小避让距离内的多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
1.0.3多高层钢结构建筑应体现设计标准化、制造定型化、形式多样化及部件通用化,做到绿色环保、体系合理、构造简单、施工方便。
1.0.4多高层钢结构建筑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多高层建筑钢结构steel structure of multi-storey and high-rise buildings
指4层及4层以上且高度不大于100m的以钢材为主要受力材料的建筑结构。
2.1.2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的地震烈度称为抗震设防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1.3高烈度区high seismic intensity region
指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和9度的地区。
2.1.4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1.5抗震措施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1.6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2.1.7消能减震结构energy dissipation structure

设置消能器的结构,消能减震结构包括主体结构、消能部件。
2.1.8消能部件energy dissipation part
由消能器和支撑或连接消能器构件组成的部分。
2.1.9预拼装test assembling
为检验构件是否满足安装质量要求而进行的拼装。
2.1.10预变形preset deformation
为使施工完成后的结构或者构件达到设计几何定位的控制目标,预先进行的初始变形设置。

3材料
3.1一般规定
3.1.1材料设计指标应符合《钢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等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选用应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等现行国家及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
3.1.2材料的选用应综合考虑构件的重要性和荷载特征、结构形式和连接方法、应力状态、工作环境等因素,合理地选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及其性能,并应在设计文件中完整地注明对材料的技术要求。
3.1.3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标准的要求。材料应具有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并经进场检验合格后使用。
3.2钢材
3.2.1钢材的牌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框架梁、柱和抗侧力构件所用的钢材宜选用Q355钢、Q390钢、Q420钢、Q460钢,优先选用Q355钢、Q390钢,其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1591的规定。
2框架梁、柱和抗侧力构件采用较厚钢材,宜选用Q355GJ 钢、Q390GJ钢等高性能建筑用钢板,其材质和材料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用钢板》GB/T19879的规定,当采用其他牌号的钢材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3.2.2多高层建筑中的框架梁、柱和抗侧力支撑构件,其钢材性能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材抗拉性能应有明显的屈服台阶,其断后伸长率不应小于20%;
2钢材屈服强度波动范围不应大于120N/mm2,钢材实物的实测屈强比不应大于0.85;
3抗侧力构件所用钢材应具有与其工作温度相应的冲击韧性合格保证。
3.2.3偏心支撑框架中的消能梁段所用钢材的屈服强度不应大于355N/mm2,屈强比不应大于0.8;且屈服强度波动范围不应大于100N/mm2。有依据时,屈曲约束支撑核心单元可选用材质与性能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低屈服强度钢板》GB/T28905的低屈服强度钢。

4钢结构抗震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多高层建筑钢结构地震作用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99的有关规定。
4.1.2多高层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的规定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4.1.3建筑设计宜选用规则的体型。结构的平面布置宜规则、对称,并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建筑的立面和竖向剖面宜规则,结构的侧向刚度沿高度宜均匀变化,竖向抗侧力结构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强度宜自下而上逐渐减少,应避免抗侧力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突变。
4.1.4对于因工艺需求而必须采用的体型特别复杂的工业建筑,应对其采用的结构体系进行专门论证。
4.1.5多高层民用建筑的结构体系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房屋的高度、地震的烈度、建筑类型等因素确定,多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体系的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多层和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可采用表4.1.5-1所列的结构体系。

2乙类和丙类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采用框架结构的最大适用高度应符合表4.1.5-2的规定。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的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宜适当降低。

3甲、乙类建筑和高层建筑钢结构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多层丙类建筑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4高度超过50m的建筑,宜采用框架-偏心支撑、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延性墙板体系等消能支撑或筒体。59度设防时,高层钢结构建筑不宜使用伸臂桁架及腰桁架。
4.1.6甲、乙类及需要提高抗震安全性的钢结构建筑,特别是位于8度(0.3g)、9度等高烈度地震区,且地震时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建筑或地震后需要尽快恢复使用功能的建筑,宜采用隔震、消能减震技术。
4.1.7高层建筑宜采用规则的体系。当结构布置不规则、采用新的结构类型或抗震设防标准有特殊要求时,宜采用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方法进行补充分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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