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TJ 08-2370-2021 海绵城市设施施工验收与运行维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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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
海绵城市设施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cceptance and operation maintenance of sponge city facilities
DG/TJ08—2370—2021
J15832—2021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1年11月1日
同济大学出版社
2021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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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思想,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设施的施工质量和运行维护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设施正常运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的建筑与小区、城市绿地、城市道路、城市广场和调节塘等雨水源头减排类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应遵循安全为重、因地制宜、合理经济的基本原则。
1.0.4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应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并应保障运行维护经费。
1.0.5海绵城市设施的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单位工程unit work
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元项目。本标准的单位工程是指完整排水单元、道路或特定的汇水分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2.0.2分部工程division work
按专业性质、建(构)筑物的一个完整部位或主要结构及施工阶段划分的工程实体。
2.0.3分项工程subdivision work
按工种、工序、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划分的工程实体。
2.0.4检验批inspection lot
按相同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起来供抽样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2.0.5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
工程中对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6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7雨水表流湿地rainwater surface-flow wetland
由进水区、处理区、出水区和溢洪道等组成,水在填料表层漫流,具有雨水径流调蓄、削减雨水径流污染、美化景观环境等作用的一种人工湿地。
2.0.8雨水潜流湿地rainwater subsurface--flow wetland
由表面绿化植物、砂石土壤等填料组成的浅床湿池植物系统,一般作为蓄水池等雨水储存设施的配套雨水径流净化设施,分为水平潜流人工湿地和垂直潜流人工湿地,本标准特指水平潜流人工湿地。
2.0.9渗渠infiltration trench
由砾石和透水结构排水渠组成的具有渗透功能的浅层渗透设施。
2.0.10雨水罐rainwater barrel
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或具有缓释、排污功能的设施,由塑料、玻璃钢或金属等材料制成,也称为雨水桶。
2.0.11延时调节设施extended detention facility
在雨水存储和径流峰值削减基础上,通过缓释排水延长雨水停留时间从而实现雨水净化和延时排放的径流控制设施。延时调节设施的蓄水设施主要用于雨水蓄存,其蓄水容积由设计调蓄量决定,形式可以为塘、池、沟和管等。
2.0.12初期雨水弃流设施first flush interception facility
将存在初期冲刷效应、污染物浓度较高的雨水径流予以弃除,以降低雨水径流后续处理难度的设施。
2.0.13浅层调蓄设施shallow rainwater storage facility
由调蓄模块及集水井、截污装置等构成设置在绿地下部浅层空间进行雨水收储、净化、渗透的调蓄设施。
2.0.14雨水口过滤设施inlet filter
应用在雨水预处理环节中,一般安装于截污、弃流之后,发挥雨水拦污、过滤、沉淀功能的设施。

3基本规定
3.1施工
3.1.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文明、环保等管理体系,制定并执行施工管理制度。
3.1.2施工单位应实行自审、会审和技术核定、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变更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建设主体、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同意后方可实施。
3.1.3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照总平面图或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现场高程控制点和坐标控制点,建立工程测量控制网。
2各个单位工程应根据建立的工程测量控制网进行测量放线。
3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互检双复核,监理单位应进行复测。
4对原高程控制点及控制坐标应设保护措施。
5高程控制测量应做好与上下游市政排水管道和周边道路竖向的衔接。
3.1.4海绵城市设施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应进行后续分项工程。对于生物滞留设施等设施,应设置试验段或样板段,经渗透性能和出水水质等检验,达到设计要求后方能进行大批量施工。
3.1.5工程主要原材料、构件、配件和设备等应进行进场验收,并应妥善保管。
3.1.6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种植介质、过滤介质、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施工现场应制定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措施,减少施工过程对场地及其周边环境的扰动和破坏。
3.1.8施工现场应采取下列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场地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应设置安全护栏、安全网或其他防止人员和物体坠落的防护措施。
2施工人员应戴安全帽,穿防滑鞋。
3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
3.2验收
3.2.1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依据应包括工程期察资料、设计文件、说明书、施工图纸、施工合同、竣工图纸。
3.22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和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3.23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按照本标准附录A的相关要求记录备档。
3.2.4检查数量应按检验批抽样。
3.2.5海绵城市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例规定:
1检验批的验收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分别开展。
2对涉及结构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及材料,应在进场时或施工过程中按规定进行见证检验。
3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关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记录和影像资料等验收文件,验收合格方可继续施工。

4海绵城市设施
4.1透水铺装
I施工
4.1.1施工前应查勘施工现场,复核地下隐蔽设施及海绵技术设施的位置和标高,根据设计文件及施工条件,确定施工方案,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4.1.2施工前进场的材料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4.1.3透水铺装与非透水铺装结构、建(构)筑物结构一侧的防渗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4.1.4透水铺装面层施工前应按规定对基层、封层及排水系统进行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面层施工。
4.1.5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应在雨天浇筑。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低于5℃时,不得进行透水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室外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时,不宜施工。遇雨雪天及环境温度低于5℃时,不得进行透水沥青路面施工。
4.1.6透水砖的铺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铺装应从透水砖基准点开始,并以透水砖基准线为基准,按设计图铺筑。
2铺装透水砖路面应纵横拉通线铺筑,每3m~5m设置
1个基准点。
3铺筑过程中,施工人员不得直接站在找平层上作业,不得在新铺设的砖面上拌合砂浆或堆放材料。

4铺筑完成后,应及时灌缝,及时清除砖面上的杂物、碎屑,面砖上不应有残留水泥砂浆。
5面层铺筑完成后但基层未达到规定强度前,不应有车辆进人。
4.1.7透水水泥混凝上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透水水泥混凝土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进行搅拌,新拌混凝上出机至作业面运输时间不宜超过30min。
2透水水泥混凝土的拌制宜先将集料和50%用水量加人搅拌机拌合30s,再加人水泥、增强剂、外加剂拌合40s,最后加人剩余用水量拌合50s以上。
3透水水泥混凝土拌合物运输时应防止离析,应保持拌合物的湿度,必要时应采取遮盖等措施。
4透水水泥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出料至浇筑完毕的允许最长时间,可由实验室根据水泥初凝时间及施工气温确定,并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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