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9-2022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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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SJG
SJG109-2022
建设项目海绵设施施工验收标准
Standard for the acceptance of sponge facility in construction projects
2022-04-08发布 2022-08-01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水务局 联合发布
1 总 则
1.0.1 为加强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技术管理,规范建设项目中海绵设施的质量验收工作,保 证海绵设施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管辖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类、 园林绿化类、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类、水务工程类等新、改、扩建项目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的 验收工作。其他包含海绵设施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本标准所指的海绵设施主要为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植草沟、 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调 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1.0.4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 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 语
2.0.1 海绵城市 sponge city
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 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 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有利于达到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城市水资源、改 善城市水环境、保障城市水安全、复兴城市水文化的多重目标。
2.0.2 海绵设施 sponge facility
对于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工程建设设施。
2.0.3 低影响开发 low impact development
通过模拟自然条件,在源头利用一些微型分散式生态处理技术使得区域开发后的水文特性与 开发前基本一致,以保证将土地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
2.0.4 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 source-control sponge facility
对雨水径流总量和污染物具备源头控制功能的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顶、下沉式绿地、 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 蓄水池(调蓄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2.0.5 渗透设施 infiltration facility
能使雨水下渗到土壤表层以下,以补充地下水的人工或自然设施。
2.0.6 透水铺装和透水基础 permeable pavement and permeable foundation
由透水性的面层和具有一定蓄水空间的透水性垫层构成的,能够透水、滞留和渗排雨水的铺 装地面。主要包括透水砖、透水沥青、透水混凝土、植草砖等。
2.0.7 下沉式绿地 low elevation green space
下沉式绿地具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下沉式绿地指低于周边铺砌地面或道路在200 mm以 内的绿地;广义的下沉式绿地泛指具有一定的调蓄容积(不包括调节容积),且可用于调蓄和净 化径流雨水的绿地,包括生物滞留、渗透塘、湿塘、雨水湿地、调节塘等。本标准指狭义的下沉 式绿地。
2.0.8 生物滞留设施(雨水花园) bioretention system(rain garden)
通过植物、土壤和微生物系统滞蓄、渗滤、净化径流雨水的设施。包括入渗型、过滤型及植 生滞留槽三种类型。
2.0.9 渗透塘 infiltration pond
通过侧壁和池底进行入渗补充地下水的洼地,具有净化水质和削减峰值流量的作用。
2.0.10 渗井 infiltration well
是一种通过井壁和井底实现雨水入渗的设施。为增大渗透效果,一般可在渗井周围设置水平 渗排管,渗排管周围铺设砾(碎)石。
2.0.11 储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能对径流雨水进行滞留、集蓄,削减径流总量以达到集蓄利用、补充地下水等目的的,具有 一定容积的设施。
2.0.12 湿塘 wet pond
具有雨水调蓄和净化功能的景观水体。湿塘可结合绿地、开放空间等场地条件设计为多功能 调蓄水体,即平时发挥正常的景观、休闲及娱乐功能,暴雨发生时发挥调蓄功能,实现土地资源 的多功能利用。
2.0.13 雨水湿地 constructed wetland
通过沉淀、过滤和湿地植物的生物作用等方式达到设计目标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2.0.14 蓄水池(调蓄池) rain cistern
具有削减峰值流量作用、雨水储存功能的集蓄利用设施。根据建造位置可分为地表式和地下 式,按建造形式又可分为预制成品型和现砌型。
2.0.15 雨水罐 rainwater tank
雨水罐也称雨水桶,为地上或地下封闭式的简易雨水集蓄利用设施,可用塑料、玻璃钢或金 属等材料制成。
2.0.16 调节设施 regulating facility
能在降雨期间暂时储存一定量的雨水,削减向下游排放的雨水峰值流量、延长排放时间的, 具有一定容积的设施。调节设施一般不减少排放的径流总量。
2.0.17 绿色屋顶 green roof
表面铺装一定厚度的滞留介质并种植植物,底部设有排水通道的构筑物屋面。
2.0.18 调节塘 regulating pond
调节塘也称干塘,主要功能为削减峰值流量,一般由进水口、调节区、出口设施、护坡及堤 岸构成,也可通过合理设计使其具有渗透功能,起到一定的补充地下水和净化雨水的作用。
2.0.19 调节池 regulation pool
调节池为调蓄设施的一种,主要用于削减排水管渠峰值流量,一般常用溢流堰式或底部流槽 式,可分为地上敞口式调节池和地下封闭式调节池。
2.0.20 转输设施 transfer facility
用来收集、输送和排放径流雨水的设施。
2.0.21 植草沟 grass swale
一种收集雨水、处理雨水径流污染、排水并入渗雨水的植被型草沟。包括简易型和增强型两 种类型。
2.0.22 渗管(渠) infiltration pipe/channel
渗管(渠)指具有渗透功能的雨水管(渠),可采用穿孔塑料管、无砂混凝土管/渠和砾(碎) 石等材料组合而成。
2.0.23 净化设施 purification facility
通过过滤、吸附等方式净化雨水的设施。
2.0.24 植被缓冲带 vegetation buffer zone
建立在河湖、溪流和沟谷沿岸,具有减缓地表径流流速、去除径流中的泥沙、有机质、杀虫 剂及其他害物质的植被区域。植被缓冲带又称作植被过滤带、缓冲带、河岸缓冲带和保护带等。
2.0.25 初期雨水弃流设施 initial rainwater removal facility
利用一定方法或装置将降雨初期污染物浓度高的径流雨水予以弃除的设施。
2.0.26 人工土壤渗滤设施 artificial soil percolation facility
一种利用土壤中的动物、微生物、植物根系以及土壤所具有的物理、化学特性将雨水净化到 一定水质指标的雨水处理设施。
3 基 本 规 定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根据主要功能可划分为渗透设施、储存设施、调节设施、 转输设施、净化设施及其他设施,具体分类见附录 A。
3.1.2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宜作为房屋建筑类、园林绿化类、城市道路及其附属类、 水务类工程中的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验收。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会同建 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各类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划分为分部(子分部)、分项工程和检 验批,并在施工项目管理文件中明确。在对海绵设施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时,应根据划分类别按现 行验收相关文件要求开展。参照附录 B 划分。
3.1.3 施工完成后初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施工单位应先行组织对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进行自检,合格后方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初 步验收申请;
2 初步验收申请材料应包含拟验收设施的相关表单和施工质量验收原始记录文件;
3 与海绵设施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应单独整理成册。
3.2 施工质量验收
3.2.1 海绵设施的施工质量验收包括施工材料验收、检验批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关键环节及重 要部位验收、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等环节。
3.2.2 建设项目中源头减排类海绵设施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3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并且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4 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
5 施工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测数量,除本标准有关条 款的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6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工程应按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进行试验或检测;
7 承担试验或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8 所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记录、试验检测及计算数据、汇总表格,必须如实记录和保存。 对已经采取措施进行变更的项目,可在原记录和数据上注明,但不得销毁;
9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对施工质量进行自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进行监督,当发现 有未按要求施工、完工质量低劣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追加检查。施工过程中无论是否已经返工 补救,所有数据必须如实记录,不得丢弃;
10 施工单位应对选用的材料及关键工序或重要部分拍摄照片或进行录像,作为实态记录及 保存资料的一部分;
11 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如实编制施工管理与质量检查报告。
3.2.3 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材料进场时,应由施工单位及时通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监理单位 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取样进行复试;
2 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进行验收;
3 隐蔽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验收;
4 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5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等进行 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