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JG 100-2021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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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JG
深圳市工程建设标准
SJG100-2021
公共住房建设标准
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Public Housing
2021-07-23发布 2021-08-15实施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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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公共住房的方针政策, 规范深圳市公共住房建设,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新建、扩建公共住房的建设活动。
1.0.3 公共住房建设应与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居民人口结 构等变化相适应,坚持以人为本,遵循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绿色健 康、和谐友好、智慧人文的原则,营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做到公共住 房高质量、高标准、可持续发展。
1.0.4 本标准未作规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公共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面向符合各类条件要求的居民的住房, 包含人才住房、安居型商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
2.0.2 人才住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 等,面向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配租配售的住房。
2.0.3 安居型商品房 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租售价格和处分条件 等,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等条件的户籍居民配租配售的住房。
2.0.4 公共租赁住房 是指以限定的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及低 收入住房困难户籍居民和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相关行业人员、 先进制造业职工等群体出租的住房。
2.0.5 配建公共住房 是指招拍挂居住用地、城市更新和产业园区等项目中配建的公 共住房,配建方式包括集中配建和分散配建。 集中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集中布局到整栋、整单元或者连 续楼层的某竖向户型;分散配建是指配建的公共住房分散布局在不同 的楼栋,包括横向按楼层分散、纵向按单元分散、完全随机分散。
2.0.6 套型
3 是指由居住空间、厨房和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居住单位。
2.0.7 居住空间 是指卧室、起居室(厅)的统称。
2.0.8 套内建筑面积 是指套型户门范围内由产权人或使用人占有和使用的建筑面 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及套内阳台面积。
3 基本规定
3.0.1 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国土空间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 要求,与周边环境协调发展。
3.0.2 公共住房建设应保留场地及周边的文脉特征,体现城市历史文 化的传承。 3.0.3 公共住房建设应结合深圳市土地资源情况和居民追求宜居生 活的迫切需求,集约化利用土地和空间,高质量、高效率开发建设。
3.0.4 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深圳市装配式建筑和海绵城市建设的有 关规定。
3.0.5 公共住房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深圳市无障碍设计的有关规定,兼 顾适老化的使用需求。
3.0.6 公共住房建设应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3.0.7 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整体性能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GB/T50378)二星级的要求,非独立用地建设的公共住房应满足所 属工程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
3.0.8 公共住房建设应执行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由公共住房主管 部门组织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和全装修设计方案进行审查,依据本标 准优化设计方案。
4 选址与规划
4.1 建设选址
4.1.1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结合所在区域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 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分布。
4.1.2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优先选择公共服务设施及市政基础设施 相对完善的区域。
4.1.3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以公共交通为导向,采取有效措施与公 交系统或轨道交通网络紧密衔接。
4.1.4 公共住房建设选址应保障安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有关安全 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满 足国家和深圳市的相关规定;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达 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2 土地利用
4.2.1 公共住房建设应优化场地竖向设计,减少土石方外运,合理 控制边坡支护高度,促进施工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
4.2.2 公共住房建设应进行地上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共享利用。
1 相邻的公共住房建设用地之间宜设置天桥或公共连廊联通,实 现公共配套设施、公共绿化和公众休闲活动场地的共享;
2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单一面积大于 100 ㎡的裙房 屋面应设置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屋面平台应有通达室外 地面或室内公共空间的通道、楼梯或电梯;
3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应在建筑首层或塔楼底层设置架 空层,架空层除入户大堂及必要的配套设施外,均应设置为开放的公 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4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避难层内应与消防避难空间 结合设置架空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其净高不应小于 2.4m, 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m,且局部净高的面积不应大于架空公共绿化及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总面积的 1/3;
5 整栋、整单元建设的公共住房,其塔楼屋面应合理规划机电用 房、设备管线和风井烟道,预留空间作为公共晾晒场地、公共绿化或 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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