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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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程安全管理,明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要 求,积极防范和遏制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根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 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 房屋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 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 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 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 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城乡建设部 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 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 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 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 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 安全。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向辖区 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申报表 和安全管理措施。因设计变更与施工工艺变化,符合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应更新危大工程清单申报表和 安全管理措施并报安全监督机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 程清单申报表见附件1。

第六条 危大工程清单申报表提交后,辖区安全监督机 构应建立台账,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结束后予以销号。安全监督 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 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 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 证。

第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 位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 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 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 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 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 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 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 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 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 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九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 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 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 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 章。第十条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 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 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 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 师审查。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 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组成员。 专项方案论证专家组应由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 于5名成员组成,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专家组成员必须从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立的危 大专家库中按照专业类别随机抽取。

2.专家出席论证会时必须出示专家证书。

3.该工程参建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和与该工 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 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单位技术负责人确因特殊 情况不能出席的,可委托本部门相关专业人员持情况说明 和委托授权书出席。委托授权书格式见附件2。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六)出席论证会专家必须与签到表专家信息一致, 论证会影像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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