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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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和控制施工安全风险,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风险分级管控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风险普查情况,梳理编制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双重预防清单,按照风险级别不同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根据风险危险程度,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划分为一、二、三、四等四个风险级别,分为“红、橙、黄、蓝”四级(红色最高)。
(一)一级风险(重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重大安全风险,可能引发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施工作业;
(二)二级风险(较大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高安全风险,可能引发重伤及死亡事故的施工作业;
(三)三级风险(一般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可能引发轻伤事故的施工作业;
(四)四级风险(低风险):指作业过程存在较低安全风险,可能引发轻伤及以下事件的施工作业。
第五条 一级风险(重大风险)的管控由企业负责制定《重大(风险源)危险源管控方案》,并实行挂牌督办,项目部按照方案的要求实施管控。管控应包含以下措施: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编制重大风险管控方案;
(二)开工前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重大危险源公示;
(三)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和实施;
(四)专项方案实施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五)专项方案实施时,公司应根据管控计划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检查督导;
(六)编制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开展实战演练;
(七)监理应及时了解施工项目部每日工作内容,对隐蔽施工、重要工序和危险作业等施工过程应实施旁站监督,未经三方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行为,监理应立即制止;
(八)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监测单位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管控措施。
第六条 二级风险(较大风险)管控由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企业组织监督指导。项目部应参照企业制定的《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项目部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管控应包含以下措施:
(一)项目部编制较大风险管控方案;
(二)工程开工前在现场醒目位置进行较大危险源公示;
(三)施工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审批、论证和实施;
(四)专项方案实施前组织安全技术交底;
(五)专项方案实施时,公司应根据管控计划派专业技术人员和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人员进行检查督导;
(六)编制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开展实战演练;
(七)监理应及时了解施工项目部每日工作内容,对隐蔽施工、重要工序和危险作业等施工过程应实施旁站监督,未经三方验收通过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任何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施工行为,监理应立即制止;
(八)工程建设各方主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制定的其他管控措施;
(九)恶劣气候或特殊条件下,对风险等级低于二级的,应将风险等级按照二级及以上风险进行控制,极端情况下,应停止施工。 第七条 三级风险(一般风险)管控由施工班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部负责监督指导。管控应包含以下措施:
(一)项目部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书,交底书应包含一般风险管控措施;
(二)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时专职安全员应进行巡查。 第八条 四级风险(低风险)管控由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实施,施工作业班组长负责监督指导。管控措施应包含:
(一)项目部应编制安全技术交底书,交底书应包含低风险管控措施;
(二)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作业时班组长应进行检查指导。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在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企业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经理、分管生产经理、分管经营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技术、安全、质量、设备、材料、人力、财务、合约等机构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项目风险管控工作小组应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至少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机械员、资料员、班组长等部门负责人。项目部各岗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的实施中,确保风险分级管控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确保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的全面性、时效性。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列出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勘察单位应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供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意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审和更新工作,评审结果的内容、结论以及确定的措施等内容应做好记录。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评审工作,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施工阶段随时识别、评价危险源,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实用性。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责任主体应在公司和项目部分别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领导小组,负责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研究、统筹、协调、指导工作。
企业风险管控领导小组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分管安全经理、分管生产经理、分管经营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以及技术、安全、质量、设备、材料、人力、财务、合约等机构负责人。日常办事机构宜设置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项目风险管控工作小组应由项目负责人任组长,成员至少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施工员、机械员、资料员、班组长等部门负责人。项目部各岗位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全员参与风险分级管控活动的实施中,确保风险分级管控活动涉及工程项目的各区域、场所、岗位、各项作业活动和管理活动,确保施工现场危险源辨识的全面性、时效性。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开展风险分级管控教育培训工作,明确告知作业人员施工现场风险源分布、分级情况和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建立风险分级管控档案,涉及重大风险时,辨识评价过程记录、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实施整改记录应单独建档管理。
第十四条 当工程项目周边施工环境、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以及法律法规等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项目部应重新识别危险源。
第三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应编制本工程隐患排查治理计划,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施工进度对重大风险源的进行重点排查,根据风险管控等级落实的相应整改措施。
第十六条 一级风险(重大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对照危险源识别评价与防范措施一览表,对涉及一级风险源工程节点进行持续排查;
(二)发现一级风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层层上报至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监理单位,如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措施,必要时上报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一级风险源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明确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预案。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应经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必要时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四)一级风险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须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指导,监理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五)隐患整改完成后由施工单位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二级风险(较大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对照危险源识别评价与防范措施一览表,对涉及二级风险源工程节点进行持续排查;
(二)发现二级风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至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如存在严重隐患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应立即采取停工或局部停工措施,必要时上报建设单位;
(三)施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或项目部负责二级风险源隐患整改治理工作,明确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预案。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应经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签字确认,如有必要,应经专家讨论后实施;
(四)二级风险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项目负责人须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指导,监理单位在整改过程中应全过程进行旁站监理;
(五)隐患整改完成后由项目部、监理单位进行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三级风险(一般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对照危险源识别评价与防范措施一览表,对涉及三级风险源工程节点在日常检查巡查中进行排查;
(二)发现三级风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至项目部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部负责三级风险源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预案;
(四)三级风险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指导;
(五)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四级风险(低风险)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一)对照危险源识别评价与防范措施一览表,对涉及四级风险源工程节点在日常检查巡查中进行排查;
(二)发现四级风险源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上报至项目部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部或施工班组负责四级风险源隐患整改治理工作,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整改预案;
(四)四级风险源安全隐患整改治理实施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进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对整改过程进行现场指导;
(五)隐患整改完成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班组长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应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掌握隐患排查、处置、整改流程。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监理单位应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系统信息平台,将排查记录、整改措施、整改预案、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使用、专家论证等资料以及相关影像资料留档备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组织、指导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监督检查企业和项目工作情况,及时查处工作不力的企业,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跟踪督办。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安责险技术服务机构等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单位对施工项目进行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暂时停止施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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