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浙水保〔2019〕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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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及“最多跑一次”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由生产建设单位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 省级以上各类经济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等)、特色小镇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应当由其管理机构(或场地平整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在已经按照区域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完成场地平整的区域内,开办涉及土石方开挖、填筑或者堆放、排弃等生产建设项目,可以由区域管理机构组织生产建设单位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并向园区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有条件的可采用网上在线备案。
第四条 设区市直接管理的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由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土保持登记表报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生产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生产建设单位申请水土保持登记表备案的,应当提交水土保持登记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告表)应按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编制,水土保持登记表编制格式详见附件 1。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查,或者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之日起 9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意见。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项目,审批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将审批时间压减至 7 个工作日以内。技术评审所需时间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水土保持报告表当日内办结;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水土保持登记表时即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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