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 CSEB 0010-2019)解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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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我国爆破行业技术进步和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中国爆破行业协会发布了团体标准《爆破安全监理规范》(T/CSEB 0010-2019),并已于 2019 年 12 月 30 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必将对规范爆破安全监理工作、促进爆破行业技术进步、提高爆破本质安全和公共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编制目的与意义
为加强爆破作业安全监理工作,充分发挥爆破安全监理在爆破作业项目监督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促进爆破作业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监理工作有序、规范和科学进行,消除爆破安全隐患,确保爆破作业本质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爆破技术进步与科学发展,编制了本标准。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1)实现与爆破或爆破作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统一;
(2)实现与国家强制性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 的相关规定的紧密衔接;
(3)规范爆破安全监理行为,提高爆破安全监理服务水平。
(4)提出了爆破安全监理的总体要求、规定了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的组成及人员职责,明确了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细化了监理流程和内容、提供了统一的监理表格,为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可操作的技术标准,促进行业发展进步。
二、编制依据与原则
1.编制依据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66 号)、《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等有关规定。
(2)现行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编制原则
本标准的制定遵循“先进性、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并按照 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
三、标准内容与解释
为了便于了解与掌握编制情况,本标准按内容分为爆破安全监理总体要求、爆破安全监理的依据和主要内容、爆破安全监理机构、爆破安全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爆破安全监理流程与内容、爆破安全监理资料及附录等内容。
在前言部分介绍了标准的起草规则、提出单位、归口部门、主要起草单位和起草人等。
本标准按照 GB/T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多次公开征求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完善,最终发布了现行版本。
四、标准条文说明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许可的爆破作业项目的爆破安全监理,其他需爆破安全监理的项目可参照执行。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许可项目是指经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的项目,即“在城市、风景名胜区、重要设施附近的爆破作业项目”。经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项目是否需要监理,可由建设单位确定,如需监理则参照本标准执行。城市的界定:城市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城市包括城区和镇区。
城区包括: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
镇区包括: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 3000 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
风景名胜区的界定: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划定范围,供人们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重要设施的界定:是指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设施。
(1)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2)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
(3)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
(4)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5)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6)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
(7)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
(8)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9)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10)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条例明文规定了爆破作业的禁止或严格管控的区域、范围,如在该区域、范围实施爆破应当:经相应的主管部门同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1)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100m,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50m; (2)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 200m; (3)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100m。
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方可进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如下:
GB 6722 爆破安全规程
GA 53 爆破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和管理要求
GA 990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与管理办法
GA 991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引用这几个标准是为了与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持一致。
3.术语和定义
GB 6722、GA 990、GA 991、GA 53 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根据标准使用需要,本标准统一定义了 12 条术语和定义。
3.1 爆破安全监理 safety supervision of blasting projects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的专业化安全监督管理。
监理合同的委托单位(即甲方)应是建设单位。爆破作业单位或施工总包单位不能委托监理,不能作为甲方签订监理合同。
3.2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 safety supervision unit of blasting projects
具有相应资质并依法从事爆破安全监理的单位。
包括两层意思:一、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监理单位必须具有公安部门颁发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二、从事监理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等级必须等于或高于需要监理的爆破作业项目等级。
3.7 监理员 site supervisor
持有初级及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从事爆破现场安全监理的人员。
监理员必须是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并持有初级 D 及以上《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4.爆破安全监理总体要求
4.2 爆破安全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爆破安全监理工作全面负责,爆破安全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指监理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而总监理工程师只对具体项目负责。
4.3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从事爆破安全监理的,应事先将爆破安全监理项目的有关情况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
报告的主要材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监理合同、所 有监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及持有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监理项目相关情况等。
4.4 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爆破安全监理单位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安全评估单位应无从属或同属及利益关系。从属关系是指隶属、控股、参股或其他的利益关系,爆破安全监理单位与爆破设计施工单位、爆破安全评估单位三者必须是相互独立的法人单位。
《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 990-2012)8.2.1 规定: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应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许可的资质等级、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的爆破作业项目。不应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不应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不应为本单位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不应在同一爆破作业项目中同时承接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