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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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 作,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或邻近城市行政区域内由本市 牵头负责的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相关活 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 域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的,为公众出行提供服务的城市 轨道公共客运系统。主要设施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 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控制中心、车辆段、 停车场、主变电所、集中冷站、交通疏解与管线迁改、道路 恢复、景观、装修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环控、通信、 信号、给排水、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售检票、电扶 梯、站台门、站内外导向标志、旅客信息系统,隔音屏障、 公共服务及应急疏散场所等轨道交通设施(机电系统设备工 程)。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 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咨询及施工图审查机构
2 (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诚信管理机制,针对勘察、设计、咨 询及审查机构的管理体系、质量、市场和人员履约等情况, 开展动态诚信评价,并按规定将诚信等级向社会公布。诚信 情况应与企业相关业务承接挂钩。

第五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 审查等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专 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 同时应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理平台办理 登记手续,接受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 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七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 后施工”原则,严格依法按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严禁违规进 行变更设计。

第八条 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工作的性质、作用及内 容不同,不得将施工图审查与设计咨询招标工作捆绑进行, 要确保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轨 道交通工程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和现 行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制图标 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各阶段设计文件应完整齐全,内容 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设计审查管理
第十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总体设计和初步设 计审查的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对设计、咨询单位提交的总体设计和初步设计 文件、图纸及咨询意见进行审核,满足编制深度后报行业主 管部门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 审核,符合法定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 家召开设计审查会议,并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认真研究,逐条落实。 一般情况下 10 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回复报告。修改工作量 较大时,可适当延迟。 咨询单位对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图纸及审查意见 回复报告进行审查,加盖咨询单位图章,并出具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造价编制文件应根据国家和广东省及佛山市 现有的造价管理规定进行编制,深度和完整性需满足相关要 求。概算文件编制完毕并经建设单位复查后提交由行业主 管部门组织的设计评审会。概算编制单位应按照评审意见修 正概算,修正后的概算经概算审核部门审查批准后作为基本 建设项目投资的最高限额。 在设计过程中应推行限额设计,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 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超的原则开展设计。在保证使用 功能的前提下,各专业按分配的投资额进行设计,保证工程 总投资额不被突破。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开展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风险评估(含建设工期、造价对工程 安全质量影响性评估),并组织专家论证,同时按照有关规 定组织专家进行抗震、抗风等专项论证。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上报审批材料应包含:1)初步设计 审查申请表;2)立项批准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5)工程 地质勘察报告;6)概算审核意见;7)初步设计技术审查意 见;8)初步设计技术文件(如需要);9)地震安全性评价 报告;10)经专家论证的安全质量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对需要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审 查备案的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应将确认的轨道交通工程 审查区段划分表提前申报行业主管部门,内容要求统一编 号,明确各区段计划开工时间及建设内容等。

行业主管部门以核备后的区段为审查备案单元,组织施 工图设计文件备案及后续的施工许可审批等工作。施工许可 的内容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区段一致。建设单位对 区段划分的科学性、完整性和统一性负责,各区段划分与建 设实际必须保持一致,各区段的报建资料在审查前必须确保 齐全。

第十六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或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的市政管线综合和交通 导改方案,并通过相关评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除土建工程、机电系统设备工程外,应同时包含勘察报告、城市 轨道交通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等调查报告、建(构)筑物保护设计专篇及管线综合设计专 篇,同步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备案。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查机构 审查。

第十八条 审查机构应当依照《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 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的要点》、施工图设计文件出图时有效 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与现行 工程建设标准不一致的标准设计(图集),不应作为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依据。

第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 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时限不包括施 工图设计文件修改时间和审查机构复审时间。

第二十条 审查机构在审查或现场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 需要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当书面 反馈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 当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补正,并将补正材料一次性送审 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一条 审查完成后,审查机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 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建 设单位、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各自至少 1 份)和审查报告, 并连同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交还建设单位; 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相关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 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每页图纸 上应当加盖审查专用章;施工图经审查机构批准并在全套施 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审查专用章后生效。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退还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 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以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 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 性标准等情况及时在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行业诚信管 理中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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