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交发【2017】46号《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和劳务合作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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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建设 市场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 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 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及其监督管 理,适用本细则。 我省其他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可以参照本细则 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 工程中的专项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 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专项工程是指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划分 的适合专业化分包的公路有关分部、分项工程。 专业工程是指国家资质管理规定中明确的公路路基、路 面、桥梁、隧道工程,以及公路交通工程中的交通安全设施、 通信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综合系统等工程。专业工 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专业工程分包,可进行专项工程分包。 综合工程是指包含了两项及以上专业工程的工程,综合 工程分包只适用于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的施工总承包或设计 施工总承包项目。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除施工分包以外, 由承包人负责主要材料采购以及施工组织、相关试验检测、 工程测量、工程资料、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与具备企业法 人资格的劳务合作企业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五条 施工分包应当依法进行,并鼓励集约化、专业 化分包,推行标准化施工。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 行施工分包。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租用他 人机械、设施设备,以及购买由他人制作完成的成品构、配 件的,不属于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 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 的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协调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 政监督工作。厅公路局在厅指导下具体承担全省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 指导协调国省干线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委)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施工分 包活动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承担辖区内高速公路、普通 国省干线公路和市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 包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 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和县 级组织实施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分包活动的行政监督 工作。

第八条 项目发包人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 施管理,应当设立相应的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 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 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质量与安全管理、 环保、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 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设置合同管理专 业岗位,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所监理施工标段的 分包活动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 通知发包人。

第十条 承包人负责对其分包行为和分包工程的施工 活动实施全面管理,应当设立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对所承包 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并督促分包人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项目现场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一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 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和分包人的行 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 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 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第十二条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现场管理机构,应当具有 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 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计量、财务、质 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由承包人统一组织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 工作,专项工程分包人可不设立工地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条件

第十三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 工程、专业工程和综合工程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 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和安全生产条件;
(五)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具有与分包工程相 应的资质。

第十五条 综合工程和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应具备与承 担内容相适应的建筑业企业施工资质,各类资质可承担的工 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 准》。综合工程分包人应具备总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包人应 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专业工程分类及资质要求见附件 1-1。专项工程的分类及分包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 1-2。

第十六条 承包人将一个专业工程内的两个以上(不含 两个)类别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同一分包人的,分包人应当具 有本细则中关于该专业工程分包条件。

第十七条 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 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 还应当同时符合相应资质等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投资人自行建设项目的分包,除符合本分包 规定外,还应符合《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特许经营高 速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自行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川交函 〔2017〕473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当本分 包规定与《通知》中相关要求不一致时,执行《通知》相关 规定。

第十九条 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应当在招标文件 中明确不得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发包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评标标准中同样不得对投标人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不得因分包规模区别对待。

第二十条 承包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按照招标文件要 求对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予以明确。除招标文件中明确不得 分包的工程类别和范围外,如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拟实施的分 包计划与投标文件不一致需变更的,承包人须提出书面申 请,经监理人和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分包。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可以通过租赁方式组织施工所需 的机械设备。承包人可以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由设备出租方提 供具有操作或维修资格的机手和修理工。承包人需要设备出 租方提供其它辅助人员的,应当另行与劳务作业人员签订劳 务用工合同或与按照本细则规定与设备租赁企业签订劳务 合作协议。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有权根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 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四川省公路工 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2)依法签订分包合 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 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 不得实施。

(一)投标文件中已经确定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行 备案制,监理人核查与发包人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项目经理部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 包人自查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 格条件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 备案表(附件 3),报监理人核查。

2.监理人组织核查。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投标文件内容及 分包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 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提出核查意见,明确是否 同意分包。

3.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二)承包人施工过程中新提出的分包计划,分包合同实 行审批制,监理人审查与发包人审批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1.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批准申请。承包人自查拟 分包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 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审批表(附 件 4),报监理人审查。

2.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工 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条件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 包合同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3.发包人审批。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事 项向发包人报批,由发包人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4.发包人备案。签署完成的分包合同向发包人备案。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 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等实 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 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 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可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 劳务合作企业,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按照 《四川省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文本)》(附件 5)依法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劳 务合作企业不得将其承担的劳务再行转让。

第二十六条 劳务合作企业应当配置现场驻地劳务管 理机构,配备相关管理人员,履行施工作业组织、技术配合、 安全生产管理、后勤保障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 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劳务合作企业就其人 员的行为向承包人(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 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经 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劳务作业 人员工资保证金制度,对分包工程款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 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承包人与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建立标准班组规 范化管理、用工实名制、劳务作业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 推行银行直付工资,建立动态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 账,并报发包人备案。

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发 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 回。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拖欠人员工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的,承包人应当先行垫付,并可以从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 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承包人无力垫付的,由发包人负责 代付,并可以从承包人合同支付款中予以扣回。先行垫付的 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分包人或劳务合作企业不得以承包人拖欠劳务作业人员 工资的名义向发包人变相索要工程款,胁迫解决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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