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江苏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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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1)

2 行为准则……………………………………………………(1)
2.1 基本要求 ………………………………………………(1)
2.2 安全行为要求 …………………………………………(3)

3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8)
3.1 基坑工程 ………………………………………………(8)
3.2 脚手架工程……………………………………………(12)
3.3 起重机械………………………………………………(35)
3.4 模板支撑体系…………………………………………(52)
3.5 临时用电………………………………………………(61)
3.6 临时消防…………………… …………………………(63)
3.7 安全防护………………………………………………(63)
3.8 其他……………………………………………………(66)

4 安全管理资料………………………………………………(74)
4.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资料……………………(74)
4.2 基坑工程资料…………………………………………(76)
4.3 脚手架工程资料………………………………………(77)
4.4 起重机械资料…………………………………………(80)
4.5 模板支撑体系资料……………………………………(81)
4.6 临时用电资料…………………………………………(85)
4.7 安全防护资料…………………………………………(87)

5 附则…………………………………………………………(88)

1 总则
1.1 目的 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规范企业安全行为,夯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奠定我省房屋建筑工程安全标准化建设的基石,切实保证施工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
1.2 编制依据
(一)法律法规
1.《安全生产法》;

2.《建筑法》;

3.《特种设备安全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6.《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8.《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9.《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
(二)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42 号);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28 号);

3.《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4.《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17 号);

5.《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等。
(三)文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 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的通知》(建质[2014]153号);

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

4.《关于加强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建质安[2011]847 号)等
(四)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等。
1.3 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管理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 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2.1.1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安全负责。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二、第三款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
《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 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监总局令第 163 号)相关条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 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2.1.2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第二十条第一款 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2.1.3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1.4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 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2.1.5 基本要求 施工单位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37 号)
要求详见规定、实施细则及通知要求
2.1.6 基本要求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监理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苏建质安〔2019〕378 号)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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