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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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员:芳华
分享时间:2022-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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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 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 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 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 开工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工程投资额在 10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在此范 围之外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包括:
(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 附属设施等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 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 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本细则所称开工,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图纸 的内容进行施工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 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 许可证。
第五条 建设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招标情况申请施工 许可证。建设项目招标发包的,以整个项目或标段为单位申 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为单位申请领取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 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六条 发证机关按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 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第七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 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 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 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 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 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 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 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专业 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 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 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证机关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 的其他条件。
有没有盖章版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