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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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 则............................................ 1
2、术 语............................................ 2
3、基本规定........................................... 4
4、质量监督申报....................................... 7
5、质量监督交底....................................... 9
6、质量行为监督...................................... 12
7、实体质量监督...................................... 18
8、平战转换预案审核.................................. 29
9、竣工验收监督...................................... 29
10、质量问题的处理................................... 44
11、质量监督报告..................................... 44
12、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46
13、质监申报表单..................................... 48
14、质监交底表单..................................... 70
15、监理检查表单..................................... 73
16、质监检查表单..................................... 87
17、质量问题表单.................................... 101
18、工程竣工表单.................................... 110
19、工作流程........................................ 128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提高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 号)《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苏防规〔2015〕2号)《江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导则》(试行版)《无锡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细则。
1.2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建设及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1.3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管理制度。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建设质量履行监督职能,政府监督不代替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
1.4 本细则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不含指挥所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包括对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动用人防建设经费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实施全面监督;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结合民用建筑依法建设的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建设的工程实施防护方面的专业监督。
1.5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除应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已颁布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技术标准等。
2 术 语
2.1 本细则所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人防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等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2.2 本细则所称的全面监督,是指对涉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防护设施产品和安装质量以及防护效能方面实施的全面质量监督。
2.3 本细则所称的专业监督,是指对人防工程涉及的人防设施(含工程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供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等)产品和安装质量以及使用效能方面实施的专业监督。
2.4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本导则所称的有关机构是指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审图、标识标牌生产安装等单位。
2.5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行为,是指在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6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建设前,按规定向监督机构办理的监督登记手续。
2.7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方案,是指监督机构针对人防工程项目的特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制的对该人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活动的指导性文件。
2.8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监督机构根据有关人防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2.9 本细则所称的监督检测,是指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使用便携式仪器、设备随机对人防工程实体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的抽样测试。
2.10 本细则所称的见证取样检测,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人防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防护效能、节能、环境保护的试块、试件或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所进行的检测。
2.11 本细则所称的竣工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通过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条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经过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质量责任主体签字认可的质量文件进行查验,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
2.12 本细则所称的竣工验收报告,是指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所形成的,以证明人防工程项目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可以投入使用的文件。
2.13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监督报告,是指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在监督检查(包括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过程中形成的,评估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工程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综合性文件。
2.14 本细则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记录。
3 基本规定
3.1 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依法履行人防工程质量义务,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
3.2 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和从业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法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3.3 质量监督主要依据
3.3.1 国家、行业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3.2 国家、行业有关人防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3.3 人防工程建设的批复文件、经人防专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合同等相关文件。
3.4 质量监督主要内容
3.4.1 对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
3.4.2 核查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资质及其派驻现场的项目负责人、有关从业人员的资格,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运行和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3.4.3 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标识标牌生产安装质量和人防工程技术档案与资料;
3.4.4 审核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检测方案;
3.4.5 审核平战转换预案;
3.4.6 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3.4.7 组织或者参与人防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4.8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4.9 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5 质量监督基本程序
3.5.1 受理质量监督手续申报;
3.5.2 制订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案,进行质量监督交底;
3.5.3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
3.5.4 检查人防监理企业现场监理行为资料;
3.5.5 监督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5.6 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3.5.7 建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3.6 质量监督工作权限
3.6.1 进入被监督人防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要求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提供人防工程质量文件和资料;
3.6.2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通知采取纠正措施,对严重质量隐患问题可责令停工整改,并向人防主管部门报告;按委托权限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罚;
3.6.3 对受监人防工程实施必要的委托检测。
3.7 质量监督工作方式
3.7.1 质量监督检查采用不定期的巡查和重要部位、关键环节抽查相结合方式;
3.7.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应由 2 名或 2 名以上质量监督人员实施,采用巡查、抽查等方式进行,并填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记录表》。
3.8 质量监督人员岗位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督机构应建立业务管理的有关制度。
3.9 相关质量责任主体应当按照《人防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或《人防工程局部暂停施工整改通知书》落实整改,并向监督机构提交《人防工程质量整改复查申请书》或《人防工程恢复施工申请书》,附《人防工程质量整改报告》及整改后的相关资料及照片、视频。监督机构接到相关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整改不到位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4 质量监督申报
4.1 质量监督的申请注册
4.1.1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拿到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人防工程现场开工前)向人防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提交《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申报表》及相关资料(附件 1-1、此件在无锡市人防办门户网站下载)。
4.1.2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实行网上申报,建设单位登录“江苏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平台”获取质量监督账号,并按照监督注册、质监交底、隐蔽验收(底板、墙板、顶板)、主体验收、防化(战时通风)、竣工验收顺序申报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监督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及时对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
4.2 质量监督的审核
4.2.1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在 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签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附件 1-2)《关于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交底相关程序要求的告知》(附件 1-4)和《无锡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行政指导建议书》(附件 1-5)。
4.2.2 对资料有漏缺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将资料退回报监单位并签发《人防工程报监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 1-6),由报监单位重新申报。
4.2.3 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得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4.2.4 未办理人防质量监督手续的项目不得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