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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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细则。依法必须招标的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其它工程类服务、公路大中修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及对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按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如下:
(一)管理权限
1.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市(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厅公路局: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具体承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2.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会同省交通运输厅具体负责辖区内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具体承担相应的招标投标有关文件备案、开标评标活动现场行政监督和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调查处理。
3.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
(二)职责界定
1.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行业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订贯彻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依法对招标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招标程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工作主要包括: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招标投标工作报告、合同签订情况等进行备案,对开标、抽取评标专家、评标实施现场监督;处理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投诉。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开标、评标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进入省、市(州)、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
第五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开标、评标活动过程录音录像,并将相关影像资料存档备查。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合规性和工作质量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组织招标。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确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前开展前期工作的,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先行开展勘设计招标活动。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形;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规定,社会捐资、群众投劳为主的村道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不进行招标的村道建设项目的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隧道等工程,应当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自主决定选择持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施工。村道建设项目的路基改建和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招标限额以下项目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我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应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准招标事项;
(二)核准为委托招标的,按规定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发布招标公告并备案招标文件;
(五)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撰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七)公示评标结果等相关信息;
(八)确定中标人;
(九)编制招标投标工作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备案;
(十)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一)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公示合同签订主要情况。
第十二条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我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严谨严密,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招标文件应统筹兼顾市场竞争的充分性、公平性和质量性等要求,从规范投标保证金提交、规范关联企业投标、适度设置投标准入条件、规范综合评审要素及评分设定、严控综合评审自由裁量、规范引导评标价格等方面全面、系统地采取各种措施有效防范串标围标和恶性竞标。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文件补遗书发布后 1 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文件和招标文件补遗书报送至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将核心条款(详见附件 2)进行单独摘录,备案表格式详见附件 3。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不免除招标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补遗书应当在对项目具有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和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网站提供免费匿名下载。提供公开下载的招标文件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规定,清除地形图、重要结构物的坐标及水文地质资料等涉密资料。
开标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投标报名或资格审查环节。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现场发售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的,招标公告中应当载明发售时间及地点,且不得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身份证明,不得将未到现场购买技术文件及参考资料作为拒绝接受投标文件或否决投标的原因。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不得少于 60 天,其余招标不得少于 20 天。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载明具体负责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异议和投诉受理机构的名称、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除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和施工总承包招标外,高速公路项目路基土建工程招标原则上单个标段长度应控制在 10 公里以内,或单个标段最高投标限价应控制在 20 亿元以内。
招标人可以实行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为有利于公路建设市场的开放竞争,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采用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或施工总承包方式招标。本细则中政府投资及非市场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项目是指政府还债(贷)项目和未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投资人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
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及其大桥、特大桥和隧道工程应当单独招标,其他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或公路大中修养护工程可以将同一区域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打捆招标。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充分考虑市场竞争性要求,科学合理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投标人具备完成过 1-3 个符合一定指标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对类似工程业绩的指标要求仅限于公路工程技术等级、工程规模、类似的特殊结构形式、类似的特殊施工工艺等方面,有关长度、面积、造价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原则上控制在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指标的 2/3 左右。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要求企业资质级别已是最低资质等级的,不宜设置业绩要求。为有利于竞争,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满足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少于 10 家。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对于无特殊技术要求的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投标人仅对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条件进行投标承诺,不要求填报具体人选。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明确具体人选并载入合同。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的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拟投入的主要人员的具体人选。
本细则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试验室主任、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批准的工程造价并结合市场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最高投标限价与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及施工监理招标,招标人可参照国家颁布收费标准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或估算)内。
施工招标,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为基础,按标段分别编制工程量清单,并据此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同口径批准预算。最高投标限价一般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复预算的 93%以内,其中,暂列金不宜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净价(扣除暂列金)的 3%。
施工图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总承包费用包含施工图勘察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缺陷责任期维修费、保险费等。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除应当由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外,总承包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招标人应当在初步设计批准概算范围内测算确定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中的勘察设计部分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内,施工部分结合风险划分实际,应控制在同口径批准概算的 95%以内。
接受委托测算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的专业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投标咨询。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对依法保留的各类保证金,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招标人不得强制规定或约定以现金形式缴纳。
工程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按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缴纳,招标人可视情况在工程计价款中滚动预留不超过 1%的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但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总额不得高于合同价款的 5%。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最高投标限价的 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日不得早于开标前一日。
依法参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应当由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若基本账户银行不能开具,可由该银行系统内其他支行及以上银行出具。采用除现金以外的其他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合法、真实、有效,投标人应承诺授权招标人到出具凭据的相关单位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招标人指定接受现金或现金支票形式投标保证金的账户应不少于 2 个。招标人不得违规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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