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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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会员: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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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 总则 9
1.1 目的 9
1.2 编制依据 9
1.3 适用范围 10
2 行为准则 10
2.1 基本要求 10
2.2 质量行为要求 11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15
3.1 地基基础工程 15
3.2 钢筋工程 16
3.3 模板工程 17
3.4 混凝土工程 18
3.5 钢结构工程 19
3.6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21
3.7 砌体工程 23
3.8 防水工程 23
3.9 装饰装修工程 24
3.10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26
3.11 通风与空调工程 27
3.12 建筑电气工程 28
3.13 智能建筑工程 30
3.14 电梯工程 30
3.15 市政工程 31
4 质量管理资料 34
4.1 建筑材料进场检验资料 34
4.2 施工试验检测资料 35
4.3 施工记录 36
4.4 质量验收记录 38
5 附则 39
内容摘要:
1 总则
1.1 目的
完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规范企业质量行为,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指导参建人员规范作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质量,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
1.2.2 部门规章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5)《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6)《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建质〔2018〕95号);
(7)《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晋建质函〔2014〕63号);
(8)《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的通知》(晋建质字〔2014〕223号);
1.2.3 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
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 行为准则
2.1 基本要求
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同时签订接受授权意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2.1.5 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2.1.6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2.2 质量行为要求
2.2.1 建设单位
(1)开工前,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2)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3)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4)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工作。
(5)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山西省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重要工程专家论证制。
(6)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7)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工作。
(8)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应符合要求。
(9)不得指定应由承包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10)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11)及时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信息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12)工程竣工时,应当按规定设置质量责任制永久性标识牌;
(13)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2.2 勘察、设计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按山西省相关规定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2)在工程施工前,应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作出详细说明。
(3)及时解决施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并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4)按规定参与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竣工等验收。
2.2.3 施工单位
(1)不得违法分包、转包工程。
(2)项目经理资格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3)设置项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质量管理人员。
(4)编制并实施施工组织设计。
(5)编制并实施施工方案。
(6)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
(7)配备齐全项目涉及到的相关图集、规范及标准。
(8)按规定对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进行使用前符合性检查;所从事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9)由建设单位委托见证取样检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未经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检验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0)按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进场检验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报监理单位审查,未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不得擅自使用。
(11)严格按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12)严格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13)做好各类施工记录,实时记录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内容。
(14)按规定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
(15)按规定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报验工作。
(16)按规定及时处理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做好记录。
(17)实施样板引路制度,设置实体样板和工序样板。
(18)按规定处置不合格试验报告。
2.2.4 监理单位
(1)总监理工程师资格应符合要求,并到岗履职。
(2)配备足够的具备资格的监理人员,并到岗履职。
(3)编制并实施监理规划。
(4)编制并实施监理实施细则。
(5)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6)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7)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
(8)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做好旁站记录。
(9)对施工质量进行巡查,做好巡查记录。
(10)对施工质量进行平行检验,做好平行检验记录。
(11)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
(12)对检验批工程进行验收。
(13)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按规定进行质量验收。
(14)签发质量问题通知单,复查质量问题整改结果。
2.2.5 检测单位
(1)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2)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3)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4)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5)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检测。
(6)应当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7)应当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8)应当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9)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3.1 地基基础工程
3.1.1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基槽验收。
3.1.2 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相关项目的试验检测。
3.1.3填方或垫层工程的配合比、压实系数和承载力应满足设计和规范要求。
3.1.4 挤密地基的桩体填料、桩间土强度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其液化或湿陷性消除情况应满足设计要求。
3.1.5 强夯处理后地基的强度、地基承载力、变形指标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6 刚性复合地基的桩身强度、桩身质量、单桩承载力和复合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7 混凝土桩基础的桩身质量和承载力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1.8 对于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地基,应有经设计单位确认的地基处理方案,并有处理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