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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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从事危大工程施工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大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总站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指导工作可以委托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第五条 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促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管理深度融合,运用大数据和智能监控手段,提升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危大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八条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检查、巡视制度。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深基坑、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建筑幕墙安装、钢结构(网架、索膜结构)安装、预应力、地下暗挖、顶管、水下作业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
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制度保障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第十一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二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应当从“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产生,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人员不能满足需要时,施工单位可聘请国家和外省专家。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原则上由“山西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中本专业的首席专家担任。
未取得专家证和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下列人员: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勘察、设计单位,专项设计单位(如有)的项目技术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签到,签到表见附件3。
第十四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专家论证会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论证报告见附件4。
专家论证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中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逐条修改,并填写专家意见修改索引,重新履行专项方案的编制审核程序,并将修改情况送专家组组长或其指定的一名专家审核并在专家意见修改索引中签字。修改索引见附件5。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六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随意调整。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按照山西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04/T306-2014),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进行专项设计,并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论证专家、参会人员、论证内容、论证结论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单位应当具备岩土工程设计甲级或同时具备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和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专项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基坑工程专项设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坑设计总说明:工程概况(工程地址、周边环境条件、结构设计概况、基坑尺寸等)、设计依据、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安全等级、支护结构形式(对基坑及周边环境的控制)、地下水控制设计、材料及主要设计参数、施工要求、检测与监测要求、验收条件、其他;
(二)基坑设计总平面图;
(三)支护结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节点详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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