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1345-2021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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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29.020
CCS K 01 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DL/T1345—2021代替DL/T1345—2014
直升机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Safety code of power working with the helicopter

2021-01-07发布 2021-07-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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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直升机开展电力作业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以及作业过程的安全规定,包括线路巡
视工作、激光扫描工作、带电水冲洗工作、悬吊法带电检修工作、吊装组塔工作、展放导引绳工作等。
本文件适用于采用有人驾驶直升机开展电力作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6568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GB/T13035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
GB/T257261000kV交流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装
DL/T 289架空输电线路直升机巡视作业标志
DL/T 409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DL/T 779带电作业用绝缘绳索类工具
DL/T875架空输电线路施工机具基本技术要求
DL500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电力线路
DL/T5286土8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DL/T5290 1000kV架空输电线路张力架线施工工艺导则
MH/T3011.7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7部分:民用航空器的加油和放(抽)油
MH/T3011.9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9部分:民用航空器地面溢油的预防和处理
MH/T3011.17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17部分:民用航空器燃油沉淀物的检查
MH/T6005民用航空器加油规范
CCAR-61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
CCAR-67FS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CCAR-9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直升机电力作业helicopter power working
应用直升机为电力建设、输电线路维护提供的飞行服务活动,包括输电线路基础施工、组装铁塔、展放导引绳、输电线路巡视、水冲洗、激光扫描、带电检修等项目。
3.2
适航证airworthiness certificate
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对民用航空器颁发的证明该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的证件。

3.3
运营人operator
经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CCAR-91审定合格,获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颁发的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并具有直升机电力作业经营许可的航空企事业单位。
3.4
作业委托方operation consigner
委托运营人提供直升机电力作业飞行服务的单位。
3.5
作业机组operation group
根据运营人的生产安排,执行直升机电力作业任务的一组人员。一般至少应由直升机驾驶员、维修人员、航务人员、电力作业人员、保障人员等组成。
3.6
机长captain
经运营人指定,在飞行时间内为直升机的运行和安全负最终责任的驾驶员。
3.7
副驾驶co-pilot
辅助机长对直升机进行飞行操纵或在机长的监视下直接操纵直升机的驾驶员。
3.8
航空器维修人员aircraft maintenance personnel
从事直升机或直升机部件维修和管理的所有人员,也可称为机务人员。
3.9
机务放行人员maintenance release personnel
确定直升机或直升机部件满足经批准的标准,并签署批准直升机或直升机部件重新投入运行的人员。

3.10
航务人员navigational matters personnel
负责飞行指挥、飞行作业各要素的组织调配、飞行作业过程的运行控制、协调军民航管制单位进行空域保障、为直升机驾驶员提供气象、航图、通告等必要的飞行资料的人员。
3.11
航检员aeronautical power inspector
执行输电线路巡视、激光扫描、基建监察等任务的电力作业人员,同时负责协助驾驶员对障碍物、线路交叉跨越等危险点进行观察、提醒。
3.12
油料员fueling personnel
为直升机燃油提供运输、加油、放(抽)油、放燃油沉淀、燃油沉淀物检查、处理地面溢油等服务的人员。
3.13
起降场landing pads
用于或拟用于直升机起飞、降落及停放的一块陆地或构筑物。
3.14
备降场alternate landing pads
当原定起降场不适宜着陆时可供直升机着陆的另一起降场,或因天气、机械故障等原因中止飞行作业时可供直升机就近着陆的另一起降场。

4总则
4.1一般要求
4.1.1所有参加直升机电力作业的人员应遵守本文件的规定,作业人员应按照工作授权范围开展工作。
4.1.2任何人发现违反本文件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1.3在发现有可能危害人身、电网、直升机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机长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机长在直升机遇险时,应采取确保安全的一切必要措施,并指挥机上人员采取应急措施;在需要紧急撤离直升机时,机长应组织机上人员撤离,并最后离开直升机。
4.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运营人及作业委托方批准后执行。
4.2人员
4.2.1
直升机驾驶员应至少持有按照CCAR-61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在进行线路巡视和激光扫描作业时,机长的直升机总飞行时间不应少于1000h,其中电力作业飞行经历时间不应少于200h;在进行带电水冲洗、悬吊法带电检修、吊装组塔和展放导引绳作业时,机长的直升机总飞行时间不应少于2000h,其中电力作业飞行经历时间不应少于600h,且作业机型的机长时间不少于20h;在进行带电水冲洗、悬吊法带电检修、吊装组塔和展放导引绳作业,副驾驶的直升机总飞行时间不应少于1000h,其中电力作业飞行经历时间不应少于250h,且作业机型的飞行时间不应少于100h。
4.2.2航空器维修人员开展维修工作及放行工作应取得民用航空管理部门规定的资质,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
4.2.3电力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本文件的相关部分,取得相关资质,并得到运营人或作业委托方的工作授权。
4.2.4航务人员应具有航空管制、飞行签派或运行控制的相关工作经验,并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
4.2.5油料员应得到运营人的工作授权,其中油料车驾驶员还应取得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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