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Y/T 7480-2020 对船加注液化天然气作业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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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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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75.180
E20 SY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
SY/T7480—2020
对船加注液化天然气作业安全检查
Safety inspection for bunkering LNG to ships
2020一10一23发布 2021-02-01实施
国家能源局 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天然气(LNG)槽车、加注站及加注船对LNG燃料动力船舶加注作业安全检查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LNG槽车、加注站及加注船对LNG燃料动力船舶进行加注作业的安全检查。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受注船bunkered ship
以LNG燃料为动力的船舶。
2.2
加注站LNG bunker station
具有LG燃料储存和传输功能的岸基或岸上固定式加注设施。
注:包括加注岸站和趸船。
2.3
加注船LNG bunkering ship
对受注船加注LNG燃料的自航船舶。
2.4
加注方supplier
对受注船进行LNG燃料加注的作业方。
注:包括LNG槽车、加注站、加注船。
2.5
吹扫purging
加注前后使用氮气排空、干燥、惰化管线。
2.6
终端terminal
负责加注作业场地的组织,即终端经营人。
2.7
同步作业planned simultaneous operation
在LNG燃料加注作业过程中,同时进行的其他作业。
注:包括受注船货物装卸及其他燃料的加注作业。
3要求
3.1加注作业安全检查主要包括计划阶段检查、加注前检查、传输信息确认及加注后检查4个部分,如加注过程中发生同步作业,则还需按照同步作业检查表进行登记并检查:其中槽车对船加注作业见附录A,加注站对船加注作业见附录B,加注船对船加注作业见附录C。
3.2加注作业开始之前,受注船和加注方宜完成相关作业安全自查工作。
3.3加注作业期间,安全作业责任应由受注船船长、加注方现场负责人和终端代表共同承担。
3.4受注船船长、加注方现场负责人和终端代表应各指定一名加注代表为检查责任人,且授权他们完成并签署加注检查表。
3.5检查责任人应在检查表中相应位置以勾选或签名的方式表明其负有的责任,并在每页检查表的右下角签名确认。如果发现任何不符合项,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或停止加注作业。
3.6检查责任人应按照附录中声明文件的要求签署加注检查表。
3.7检查人员应接受过专业技术培训。
3.8检查表中灰色格子表示该项不适用于某一方,可以不勾选。
3.9检查表中代码“A”“P”“R”所表示意思如下:
一A(约定):表示该项目由各方协商确立,应将协议的名称填写在备注栏,或以其他彼此认可的方式告知各方。
P(许可):如果发现该项目未获满足,在从权威机构取得书面许可之前不得进行加注作业。
一R(重复检查):表示该项目应按照双方协商的时间间隔重复检查。
3.10槽车对船加注适用附录A中的检查表,加注站对船加注适用附录B中的检查表,加注船对船加注适用附录中的检查表。参检各方应各自将检查表存档一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