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QJTG/T A04-2021 公路工程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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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行业标准 CQJTG/T A04-2021
公路工程
人工砂混凝土应用技术标准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of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
2021-10-12 发布 2021-11-01 实施
重庆市交通局发布
1 总则
1.0.1 为合理利用机制砂、天然砂资源,保证混凝土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公路工程建设中人工砂混凝土的生产、施工、质量检验与验收。
1.0.3 人工砂混凝土的应用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机制砂 (manufactured sand)
岩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整形、筛分而成的,粒径小于 4.75mm 的颗粒,但不包括软质岩、风化岩石的颗粒。
2.0.2 混合砂 (mixed sand)
由机制砂和天然砂按适当比例混合成的砂。
2.0.3 人工砂 (artificial sand)
机制砂和混合砂统称为人工砂。
2.0.4 石粉含量 (crushed dust content)
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的颗粒含量。
2.0.5 亚甲蓝(MB)值 (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人工砂中粒径小于 75μm 颗粒吸附性能的指标。
2.0.6 泥块含量 (clay lump content)
砂中原粒径大于 1.18mm,经水浸洗、手捏后小于 600μm 的颗粒含量。
2.0.7 吸水率 (water absorption)
人工砂表面干燥而内部孔隙含水达到饱和时的含水率。
2.0.8 压碎值指标 (crushing value index)
人工砂抵抗压碎的能力。
2.0.9 人工砂混凝土 (artificial sand concrete)
以人工砂为细集料配制而成的水泥混凝土。
2.0.10 圆形度 (circularity)
人工砂颗粒投影面积等效圆直径与投影周长等效圆直径之比。
3 基本规定
3.0.1 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宜控制在 2.3~3.2。
3.0.2 人工砂和其他原材料的进场检验应见证取样,由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检测机构或授权的工地试验室进行检验,并提供检测报告。
3.0.3 人工砂混凝土原材料的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材料来源应稳定可靠;机制砂的采料场和制砂场应固定并集中生产。
2) 原材料入场前,供应单位应提供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原材料入场后,使用单位应按本标准 7.1.3 规定项目进行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 机制砂生产单位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相关要求;机制砂出厂时,生产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等级、规格和生产单位名称;
(2)批量编号及供货数量;
(3)检验结果、日期及执行标准编号;
(4)合格证编号及发放日期;
(5)检验部门及检验人签章。
4) 集料应按产地、级别、规格分别堆放,堆场地面应进行硬化处理,搭设遮雨棚,设置排水系统;人工砂存放应采取防止离析和混入杂质的措施。
3.0.4 人工砂混凝土的力学性能和耐久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标准》(GB/T 5047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50)、《公路隧道施工技术规范》(JTG/T 3660)、《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细则》(JTG/T F30)、《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细则》(JTG/T F20)等的规定。
3.0.5 石灰岩质机制砂混凝土用于低温硫酸盐侵蚀环境时,混凝土应进行耐久性试验论证,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3.0.6 人工砂混凝土用于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混凝土工程时,其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配合比应通过试验确定。
3.0.7 人工砂适用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工程部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C50 及以下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可使用机制砂或混合砂;C55 及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当使用机制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专项论证。
2)特殊结构特大桥除基础、承台及附属结构外,其它部位混凝土宜采用天然中粗砂或混合砂,当使用机制砂时,应根据试验结果进行专项论证。
3.0.8 有特殊使用环境条件要求的公路工程混凝土用砂,经论证后,可按本标准
3.0.7 的规定选用机制砂或混合砂。
3.0.9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做好质量控制,监理及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本标准加强现场人工砂抽样检验。
3.0.10 人工砂混凝土应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搅拌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搅拌机》(GB/T 9142)的相关规定。
4 原材料
4.1 机制砂制备
4.1.1 机制砂生产应满足安全和环保要求。
4.1.2 制砂场应遵照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的要求,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相应保护措施,有效减少生产过程对环境的破坏或污染,并不断持续改进环境管理体系。
4.1.3 新建制砂场,应做好母岩矿山或卵石资源的勘察工作,应避免选用覆盖土层较厚、夹层含泥较多、母岩强度低以及岩石分层成片状等质量差的矿山。母岩由制砂场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确定采石场和制砂场。
4.1.4 制砂机安装应离采石场爆破区 300 m 以外,确保制砂作业的安全。
4.1.5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宜采用砂、石联产工艺,其设备选型应根据当地生产条件、母岩种类、产品质量和生产规模的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单线机制砂生产能力不应低于 50t /h。 2) 机制砂生产工艺中各工序所选用设备的能力应匹配、均衡。
3) 机制砂宜选用干法制砂工艺,其工艺应包括粗碎、中碎、细碎(制砂)、整形、分级和收尘工序;当采用湿法工艺时,其工艺应包括粗碎、中碎、细碎(制砂)、整形、洗砂和废水回收工序。
4) 生产机制砂的破碎设备,粗碎宜选用颚式破碎机,中碎宜选用反击式破碎机或圆锥式破碎机,细碎宜选用冲击式破碎机或对(双)辊破碎机;对于干法制砂工艺,宜选用制砂分级机和袋式收尘器;对于湿法制砂工艺,宜选用轮式洗砂机和废水回收装置。
4.1.6 机制砂的生产工艺参数应根据设备特性进行优化,生产过程中应加强设备维护,及时更换易磨损部件。
4.1.7 机制砂生产应积极推行专业化和信息化,宜安装在线监控和监测系统,实现对生产过程和生产质量的自动控制。
4.1.8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品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应洁净、不含泥块、质地坚硬、无软弱颗粒且未风化,不应具有潜在碱集料反应活性,母岩强度应符合表 4.2.2-3 的规定,宜优先选用石灰石和卵石;当加工路面用机制砂,不应使用抗磨性较差的泥岩、页岩、板岩等水成岩类母岩。
2) 制砂场生产前,应取样检验母岩的抗压强度、碱活性、硫酸盐及硫化物,同一开采面取样数量不应少于 3 组。
3) 采石场确定后,应采取人工或机械清除表面覆盖土层或软弱风化层,使岩石裸露。开采时,应防止泥土、风化岩、树根、草皮等杂物混入。
4.1.9 生产机制砂的母岩进料粒度宜控制在 40 mm 以下。
4.1.10 机制砂的细度模数可通过调试振动筛的角度和筛孔尺寸进行控制;石粉含量应通过干法收尘设备或湿法废水回收装置进行调整。
4.1.11 机制砂试生产或工艺调整时,应连续 10 次(每小时抽样 1 次)抽样检验机制砂的细度模数,每次抽样的细度模数与 10 次抽样的细度模数平均值相差应不大于 0.2。
4.1.12 机制砂生产过程中,每生产班次应抽样检验机制砂的细度模数。
4.1.13 机制砂在生产和堆放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避免粉尘飞扬和废水排放,防止环境污染。
4.1.14 机制砂干砂自然堆积高度和采用料仓储料方式的堆顶自然堆积高度均不宜超过 5m;出料皮带上宜喷洒适量水防止颗粒离析。
4.1.15 机制砂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压碎指标和松散堆积密度;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颗粒级配、泥块含量、石粉含量(含亚甲蓝试验)、有害物质、压碎指标、母岩抗压强度、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空隙率、碱活性、吸水率和圆形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