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J/T 312-2021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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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CJJ
CJJ/T312-2021
备案号J2825-2021
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2021-12-06发布 2022-01-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
1总则
1.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作为汇聚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资源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现阶段以支撑城市运行安全、城市综合管理服务为主,随着“一网统管”体制机制逐步健全,运行管理服务应用场景不断丰富,再逐步向其他业务领域延伸拓展。
1.0.2为指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体系,规范国家、省级和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行,推动城市管理手段、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创新,提升城市运行效率和风险防控水平,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标准。
1.0.3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
1.0.4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应以需求为导向,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和集约高效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基础设施和建设成果。
1.0.5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的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platform
以城市运行管理“一网统管”为目标,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5G移动通信等前沿技术为支撑,具有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测预警、监督考核和综合评价等功能的信息化平台。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三级平台。
2.0.2国家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national level national platform)
纵向与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共享国务院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整合或共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国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国家平台。
2.0.3省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 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provincial level provincial platform)
纵向与国家平台和市级平台互联互通,横向共享省级有关部门城市运行管理服务相关数据,整合或共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其他相关信息系统,汇聚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省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省级平台。
2.0.4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platform for urban operation,management and services at city level city platform)
基于现有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纵向对接省级平台和国家平台,联通县(县级市、区)平台,横向整合或共享市级相关部门信息系统,汇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资源,对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挥调度、监督考核、监测预警、分析研判和综合评价的“一网统管”信息化平台,简称市级平台。
2.0.5评价网格evaluation grid
城市管理部门在搭建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过程中,按照地形特征、部件密度、管理便利等一定规则划分的一种多边形管理区域,由若干个单元网格为基础组成,可以满足日常管理、街面巡查和综合评价工作需要,也叫管理网格或巡查网格。面积一般控制在0.5km2~3km2。
2.0.6评价点位evaluation point
城市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日常管理、街面巡查、综合评价工作的对象客体,其基本要素一般包括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业步行街、公园、广场、农贸市场、公共厕所、火车站或长途汽车站、河流湖泊、便民摊点规划区、社区、主要交通路口等12种类型。
3基本规定
3.0.1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分为三级,即国家、省级和市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3.0.2省级平台和市级平台可共用国家平台的业务指导系统。
3.0.3各级平台应建立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库,数据内容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标准》C/T545的规定。
3.0.4各级平台宜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实现互联互通、数据交换和业务协同。
3.0.5平台在设计、建设、验收、运行和维护中的信息安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22239的规定。
4平台功能要求
4.1国家平台
4.1.1国家平台应包括统一底座、业务融合和辅助决策三部分,平台架构示意图见本标准附录A第A.0.1条。
4.1.2统一底座应包括网络层、数据层和平台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网络层应依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云平台实现国家平台与省级平台、市级平台的互联互通;
2数据层应包含国家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数据库,并对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资源协同共享平台,汇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相关数据等大数据资源;
3平台层应包括城市信息模型(CM)基础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门户管理、统一电子证照、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维护等系统。
4.1.3国家平台应包含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监测系统、城市综合管理服务系统,整合或共享部内外相关行业业务系统,实现业务融合。
4.1.4国家平台应建设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监测分析、综合评价、决策建议、数据交换、数据汇聚和应用维护等系统,实现辅助决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务指导系统应包括政策法规、行业动态和经验交流等功能模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政策法规模块应具备汇聚、共享和展示城市管理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规范等功能;
2)行业动态模块应其备汇聚、共享和展示地方城市管理机构设置、队伍建设、执法保障、信息化应用、改革进展、专项行动和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等功能;
3)经验交流模块应具备接收、共享和交流地方城市管理经验等功能。
2监督检查系统应包括重点工作任务督办、联网监督和巡查发现等功能模块,应构建“统筹布置、按责转办、重点督办、限时反馈”的闭环工作流程机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重点工作任务督办模块应具备向下级平台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限、接收下级平台反馈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对即将逾期的工作任务进行督办、对已逾期工作任务进行通报等功能;
2)联网监督模块应具备查看省级平台、市级平台运行情况等功能;
3)巡查发现模块应具备查看省级平台、市级平台涉及巡查事项的问题发现、转办和处置情况等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