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503/T 0005-2021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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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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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140.10
CCS P 46 DB1503
乌 海 市 地 方 标 准
DB1503/T 0005—2021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service of heating temperature monitoring
2021 - 12 - 30 发布 2022 - 01 - 30 实施
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的基本要求、测温计划、测温服务方式、测温服务要求等。
本文件适用于供热经营企业开展室内供热温度监测服务和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3833 城镇供热服务
GB 50096 住宅设计规范(附条文说明)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基本要求
4.1 总则
4.1.1 室内供热温度监测应符合 GB/T 33833 的要求。
4.1.2 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热用户室温监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进行监测。
4.1.3 宜逐步完善室温远程监测系统,实时采集、自动传送,及时监测热用户室温情况。
4.1.4 对不具备安装室温远程监测系统条件的热用户,应建立入户室温监测制度。
4.2 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要求
4.2.1 供热经营企业应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计时设备、测长仪器,定期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
4.2.2 室内温度测量设备应符合相关国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数字温度计、温度检测仪、多通道温度采集系统、远传温度监测器等。
4.2.3 室内温度测量仪器的技术要求:测量范围应覆盖 0 ℃~50 ℃,最大允许误差不超过±0.5 ℃;分辨力应优于(含)0.1 ℃。
4.2.4 应在每个供热期前对室内温度测量设备进行校准,并应保留校准记录。检定不合格的测温设备不应使用。供热经营企业应建立测温设备管理台账,统一管理。
4.3 工作人员要求
4.3.1 供热经营企业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岗前业务培训和定期培训,满足其业务需求。
4.3.2 服务人员应统一着装、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用语、统一工作规范、统一作业流程。
4.3.3 上门服务应遵循 7.2、7.3 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