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134-202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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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时间: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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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20
CCS B 15
安徽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4134—202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design on civil air defence of urban utility tunnel
2022 - 03 - 29 发布 2022 - 04 - 29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为满足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标准。 本文件适用于安徽省新(改、扩)建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工程,不包括缆线管廊工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综合管廊 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3.2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主干工程管线,采用独立分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3.3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utility tunnel
用于容纳城市配给工程管线,采用单舱或双舱方式建设的综合管廊。
3.4缆线管廊 cable trench
采用浅埋沟道方式建设,设有可开启盖板但其内部空间不能满足人员正常通行要求,用于容纳电力电缆和通信电缆的管廊。
3.5管线分支口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
3.6舱室 compartment
由结构本体或防火墙分割的作用于敷设管线的封闭空间。
3.7人员出入口 personnel entrance
供工作人员进出管廊的出入口。
3.8逃生口 escape hatch
紧急情况下供廊内人员逃生的口部。
3.9吊装口 hoisting entranc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3.10通风口 ventilator scoop
供综合管廊内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3.11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综合管廊结合不同舱室及交叉口,通过防护密闭隔墙和防护设备分隔而形成的独立的防护空间,用于减少冲击波蔓延带来相邻舱室结构及内部管线破坏的可能性。
3.12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前、空袭后人员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3.13次要出入口 secondary entrance
战时主要供空袭前使用,当空袭使地面建筑遭破坏后可不使用的出入口。
4 基本原则及规定
基本规定
4.1.1 城市干线综合管廊和支线综合管廊工程应进行人民防空设计。
4.1.2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应贯彻“统筹兼顾、集约经济、平战融合”的原则。
4.1.3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战时功能应为保护管廊内部通信、电力、给水、热力、燃气等重要管线的安全,不宜作为战时人员和物资等的掩蔽场所,紧急状态下其检修通道可作为人员应急疏散通道。燃气管道舱室、采用蒸汽介质的热力管道舱室,不得作为人员应急疏散通道。
4.1.4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的抗力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按甲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城市,防核武器抗力级别为 6 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 6 级;
——按乙类人防工程建设的城市,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为 6 级;
——当人民防空Ⅰ类城市的干线综合管廊位于重要地区、城市重点地段,宜按防核武器抗力级别5 级,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设防。
4.1.5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防化级别:
——舱室部分无防化要求;
——地下监控中心防化级别宜为丁级。
4.1.6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宜按下列规定划分防护单元:
——干线管廊的廊道部分可按舱室分别划分防护单元;支线管廊可整体划分一个防护单元;
——相互交叉连接的多个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宜分线划分防护单元;
——当城市综合管廊与其他人防工程、地下空间连通时,应各自独立划分防护单元;
——地下监控中心应单独划分为一个防护单元。
4.1.7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人民防空设计可不验算防早期核辐射的防护层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