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4370-2021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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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1.040.10
CCS P 18
山东省 地方标准
DB 37/T 4370—2021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标准
Planning standard of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of regulatory planning
2021 - 06 - 15 发布 2021 - 07 - 15 实施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基本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县级(含)以上城市的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808 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防工程 civil air defence works
全称人民防空工程,系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通信、掩蔽等需要而建造的防护建筑。按照使用功能分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按照构筑类型分为坑道式、地道式、单建掘开式和防空地下室。
[来源:GB 50808—2013,定义2.0.4]
3.2
防空地下室 air defence basement
具有预定战时防空功能的地下室。在房屋中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为地下室。
[来源:GB 50038—2005,定义2.1.4]
3.3
医疗救护工程 medical aid works treatment and rescue
战时对伤员独立进行早期救治工作的人防工程。按照医疗分级和任务的不同,医疗救护工程可分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和救护站等。
[来源:GB 50038—2005,定义2.1.6]
3.4
防空专业队工程 projects of service team for civil air defence
保障防空专业队掩蔽和执行防空勤务的人防工程。一般包括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和装备(车辆)掩蔽部两个部分。按执行防空勤务任务的不同,分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防化防疫、通信、运输、治安等工程。
[来源:GB 50808—2013,定义2.0.6]
3.5
人员掩蔽工程 personnel shelter
主要用于保障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按照战时掩蔽人员的作用,人员掩蔽工程共分为两等:一等人员掩蔽所,指供战时坚持工作的政府机关、城市生活重要保障部门(电信、供电、供气、供水、食品等)、重要厂矿企业和其它战时有人员进出要求的人员掩蔽工程;二等人员掩蔽所,指战时留城的普通居民掩蔽所。
[来源:GB 50038—2005,定义2.1.8]
3.6
配套工程 indemnificatory works
战时的保障性人防工程(即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总合),主要包括区域电站、区域供水站、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食品站、生产车间、人防交通干(支)道、警报站、核生化监测中心等工程。
[来源:GB 50038—2005,定义2.1.9]
3.7
重要经济目标 important economic targets
关系国计民生和支持战争的重要经济系统的资源和设施,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统筹协调。
4.1.2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做到人防工程规模适当、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防护可靠、平战结合,地上地下建设协调。
4.1.3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片区、街区、地块划分和编码应一致。
4.1.4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刚性指标包括:
a) 人民防空工程总建筑面积;
b) 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等重点工程的配建要求;
c) 人防警报器的设置要求。
4.1.5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弹性指标包括:
a) 人防工程分类控制要求;
b) 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配建要求;
c) 重要经济目标周边人防工程的配置要求。
4.1.6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指标按城市设防类别及民用建筑地上总建筑面积分类控制。
4.2 编制内容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编制内容应包括:
a) 规定各地块新建民用建筑附建防空地下室的控制性指标、规模、层数,以及各类人防工程附属配套设施和人防工程设施安全保护用地控制界线等;
b) 规定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及其技术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包括各地块人防工程战时、平时使用功能和防护标准等;
c) 对建设用地上的人防工程布置、人防工程之间的群体关系、连通关系等做出技术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连通要求、建筑体量和环境要求等;
d) 规定各地块单建式人防工程的位置界线、开发层数和体量,确定地面出入口数量等。
4.3 成果要求
4.3.1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底图应采用与国土空间规划统一的详细规划图纸,图纸宜采用比例尺为 1:1 000~1:2 000 的地形图。
4.3.2 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图则和规划附件。
4.3.3 规划文本以法律条文形式编写,刚性内容以下划线标示。
4.3.4 图则应包括总图图则和分图图则。总图图则主要包括规划地区现状图、控规单元划分图、各类人防工程规划控制图(含单建式和防空地下室)、警报器分布图、人防工程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控制引导图、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程控制指标表等(人民防空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常用图例应按附录A,人防工程规划控制图参见附录 B,控制性详细规划人防工程控制指标表参见附录 C)。
4.3.5 规划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和图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