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00-2021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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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37/T5200-2021
J16050-2021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标准
Standard for 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document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2021-10-11发布 2022-01-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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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规范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
1.0.3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山东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安全文明施工资料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document
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所形成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纸质和电子信息等资料。
2.0.2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管理safe and civilized construction document management
工程施工过程中为预防安全生产事故和提高文明施工标准,各单位开展的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收集、分类、整理、组卷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3基本规定
3.0.1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岗位责任制,对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主管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部门应负责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3.0.2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予以保存。
3.0.3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留存专项施工方案、论证报告、验收记录。
3.0.4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应使用原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原件的,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并注明原件存放处,由经办人签字并注明签字时间,复印件提供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电子资料应保证原始性、安全性和持续可读性,涉及电子签名文档的应由本单位以授权书的形式认可。
3.0.5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字迹、图像、声音、影像等信息应清晰有效,资料中的签字、盖章、日期等内容应齐全。
3.0.6本标准将安全文明施工资料分为三大类:A类为建设单位资料;B类为监理单位资料;C类为施工单位资料。其中B类监理单位资料分为B1类监理单位用表、B2类驻地监理用表;C类施工单位资料分为C1类施工单位通用资料、C2类分部分项工程资料。

4管理职责
4.1建设单位管理职责
4.1.1建设单位对安全生产负首要责任,应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做好安全文明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
4.1.2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4.1.3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经授权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1.4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4.1.5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域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1.6建设单位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责任,并加强履约管理。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的,应协调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各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资料予以备案。
4.1.7建设单位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4.1.8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1.9建设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确定建筑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费用,并将其列人工程概算。
4.1.10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4.1.11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并形成检查记录。
4.1.12编制工程概算应将市政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专项列出,按时支付并监督其使用。

4.2监理单位管理职责
4.2.1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监理文件资料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整理、编制、传递监理文件资料,宜设专人管理监理文件资料。
4.2.2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应依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对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及时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4.2.3经授权的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2.4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4.2.5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4.2.6监理单位应按规定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4.2.7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4.2.8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审核各相关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并做好记录。
4.2.9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对现场实施安全监理。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严重且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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