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231-202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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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DBJ/T15-231-2021
备案号J16094-2021
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保护监测技术标准
Technical standard for protection and monitoring of existing structures of urban rail transit

2021-09-17发布 2022-02-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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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0.1为确保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监测的规范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证结构正常使用,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内已运营或土建结构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安全保护监测。
1.0.3本标准规定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保护的监测技术标准和质量检验要求。
1.0.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监测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0.1外部作业external action
在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周边进行的作业。
2.0.2影响等级effects grade
外部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安全影响程度的分级。
2.0.3基准点benchmarks
为进行变形测量而布设的稳定的、长期保存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基准点和位移基准点。
2.0.4工作基点working reference point
为便于现场变形观测作业而布设的相对稳定的测量点。根据变形测量的类型,可分为沉降工作基点和位移工作基点。
2.0.5结构安全控制指标control index for structural safety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安全现状及其保护要求,针对外部作业时既有结构的响应特征,为安全保护既有结构而选用的控制指标。
2.0.6监测预警等级grade of early warning for monitoring
根据监测值与其相应的既有结构安全控制指标值的比值,对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实行监测预警管理的分级。

3基本规定
3.1一般规定
3.1.1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应设置控制保护区,设置范围应包括以下区域:
1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m内;
2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m内;
3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附属建(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m内:
4过江隧道、跨江桥梁外边线外侧100m内。
3.1.2当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遇以下地质条件时,宜扩大监测范围:
1深厚的填土、软土、富水砂层、花岗岩类残积土;
2岩溶中等一强发育;
3采空区;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断裂带;
5岩性接触带等复杂地质区域。
3.1.3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监测应与外部作业及周边环境监测数据实现过程联动、整体分析、综合预警。
3.1.4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工作,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
3.1.5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流程应为:
1收集资料、现场踏勘;
2编制和执行监测方案;
3监测信息收集、处理和分析:
4信息反馈及成果提交。
3.1.6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案,应依据既有结构类型及状况、结构受外部作业的影响特征、结构安全保护要求、设计图纸及外部作业实施前所开展的安全评估成果编制。
3.1.7既有结构调查应包含既有结构破损、裂缝、渗漏水、错台等病害状况。
3.1.8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监测方法应根据监测对象和监测项目的特点、设计要求、精度要求、场地条件和当地工程经验等综合确定。
3.1.9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基准点应设置外部作业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定期进行检核。
3.1.10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高架桥梁位于外部作业强烈影响区(A)、显著影响区(B)时,应对既有高架桥梁结构进行监测,监测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与桥梁结构监测技术规范》GB5098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的有关规定。
3.1.11监测数据的处理及信息反馈宜利用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管理系统专业软件或平台,系统软件或平台宜能对监测点进行变形分析和粗差判断,并宜具备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查询和管理一体化以及监测成果可视化的功能。
3.1.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前,应与传统方法进行验证,监测精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3.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
3.2.1外部作业为基坑、矿山法隧道、盾构法隧道、大型顶管等工程时,应根据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的接近程度及其工程影响分区(见附录A),确定其影响等级。
3.2.2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按表3.2.2进行划分。
3.2.3当城市轨道交通既有结构处于复杂的工程地质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的情况时,其外部作业影响等级应结合类似工程经验综合确定,且不宜低于一级。

4监测方案与实施
4.1一般规定
4.1.1外部作业影响等级为特级、一级、二级时,应对受其影响的城市轨道交通结构进行监测。
4.1.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与实施,应能反映外部作业的基本情况、外部作业与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的关系、外部作业影响下的结构变形程度或变形趋势等,并应满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部门、建设单位的信息化使用要求。
4.1.3监测方案编制前应收集并分析既有结构资料、结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周边环境调查资料、安全评估报告、设计文件及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踏勘。
4.2监测方案编制
4.2.1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的监测方案应包括表4.2.1的内容。

4.2.2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方式应根据监测对象的现场情况选取,已运营隧道、车站轨行区应以自动化监测方式为主。
4.2.3城市轨道交通结构监测可采用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对大型或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及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当地平面坐标系统及高程基准。
4.2.4外部作业为基坑工程且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外部作业基底埋深;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2倍外部作业基底埋深。
4.2.5外部作业为隧道工程且影响等级为特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3倍隧道洞径;影响等级为一、二级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外扩不小于2倍隧道洞径。
4.2.6外部作业为桩基工程时,对城市轨道交通既有隧道结构的监测范围应结合接近程度、桩径、地质条件、施工工艺等确定每根桩基础施工的影响范围,在该影响范围内设置监测断面。
4.2.7监测点应布置在监测对象变形和内力的关键特征点上,应符合表4.2.7的规定,埋设点位不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及维护。测点布置应遵从结构设计要求,不得安装在禁止打孔的结构上(如预应力梯形轨枕),所有测点和仪器须标识监测信息,标识信息应牢固、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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