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5-80-2021 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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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
GD
DBJ/T15-80-2021
备案号J11854-2021
保障性住房建筑规程
Indemnificatory housing building specification
2021-09-18发布 2022-03-01实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规范广东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合理确定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提高住房功能质量和生活环境质量,使建设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住房的新建、配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1.0.3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居民的住房状况等因素确定。
1.0.4保障性住房建设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
2术语
2.0.1保障性住房indemnificatory housing
由政府主导建设或提供政策支持,为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人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的保障人群提供的限定建设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水平的住房。
2.0.2共有产权住房co-0wnership housing
由政府投资或者提供政策优惠支持,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对象供应,实行政府和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使用和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
2.0.3公共租赁住房public rental housing
由政府提供基本保障,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特定人群出租的住房。
2.0.4建设项目工程管理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项目决策、勘察设计、招标采购、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运营维护等六个基本建设过程的管理。
2.0.5家居配电箱household electric box
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及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6家居配线箱household wiring box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及匹配的设备箱。
2.0.7供水单元water supply unit
一套独立的生活给水系统,包括:市政给水总表、总表后给水管道、水池(箱)、加压设备、加压给水管道、用户注册水表等设施。
2.0.8箱式泵站box-type pumping station
按照标准化模块,将加压机组及电气控制组装在标准规格箱体内,并能整体移动的成套加压供水设施。
2.0.9水质在线监测装置water quality online monitoring device
用于水质在线监测,可实现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及自动控制、分析和显示的装置。
2.0.10污水提升装置sewage lifting device
将集水井、提升泵、管道、阀门、液位计和电气控制集为一体,用于污水提升的一种成品装置。
2.0.11雨水人渗rainfall penetration
利用绿地、透水铺装及各类渗透设施将雨水消纳,减少雨水径流,回补地下水的一种雨水控制与利用方式。
2.0.12雨水收集利用rainwater collection and utilization
利用一定的集雨面收集雨水作为水源,经适当处理并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后利用的过程。
2.0.13雨水调蓄排放stormwater retention storage discharge
降雨期将区域内部分雨水暂时滞留在有调蓄容积的设施内,雨停后将调蓄的雨水按所控制的流量排到市政管网。
2.0.14降雨模型rainfall model
根据多年统计资料,人工模拟的降雨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3规划布局及配建设施
3.1一般规定
3.1.1建设应遵循节约用地、生活便利的原则,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完善的要求。
3.1.2保障性住房居住区规划应节约用地,应按高层或多层住宅建设,不得建设低层住宅。
3.1.3应根据规划条件和任务要求,对建筑布局、道路系统、竖向布置、绿化环境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规划设计。
3.1.4规划布局与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结合地形地貌进行场地设计和建筑布局,空间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和空间。
2选址应避开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危险源和自然地质灾害场所,避免噪声污染的影响。
3居住区的道路、公共绿地、活动空间和公共服务设施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
4按照绿色建筑要求,满足居住区的通风、日照、采光和防疫要求;根据海绵城市的要求,合理规划雨水径流,保持生态平衡。
3.2规划选址与用地
3.2.1规划选址应综合考虑所在地域的社会经济、气候环境、民族习俗、自然风貌和环境条件,充分利用用地内的河湖水域、地形地物和有保留价值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
3.2.2规划用地应选择在地质条件适宜、交通便利的区域,新区公用服务与配套设施应与保障性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同期投入使用;旧区可遵循规划匹配、建设补缺、综合达标、逐步完善的原则进行改造。
3.2.3居住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
3.2.4居住区配套规划的公共绿地,绿地率不应小于30%,且应符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3.2.5旧区改建确有困难时,可采取多点分布、立体绿化及与相邻周边环境共享等方式改善居住环境,绿地率不应低于25%。
3.2.6居住区场地人行出人口500m范围内应设有公共交通站点,或配备联系公共交通站点的专用接驳车;场地出入口到达幼儿园的步行距离不宜大于300m。
3.2.7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配建设施建筑两部分;在规划用地内的其他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3.3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
3.3.1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通风、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空间环境等因素,应为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便利的生活条件和活动场所。
3.3.2建筑布局,应结合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置、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构成有机整体,并考虑安全防护及物业管理的要求。
3.3.3建筑布局应使居住区内人、车合理分流,防止干扰,并有利于消防、停车和人员集散。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人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
3.3.4建筑布局应根据地域气候特征,减少寒潮、暑热、台风、暴雨等侵袭的影响,并应组织好自然通风,防止局部不良小气候。在平原区域,主要应考虑住宅的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风入室的要求;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
4建筑
4.1一般规定
4.1.1保障性住房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4.1.2保障性住房套内面积可按各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60m2,共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20m2。
4.1.3采用装配式结构时,建筑设计应按照通用化、模数化、标准化的要求,按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实现建筑及部品部件的系列化和多样化。
4.1.4装配式住宅宜采用主体结构、装修和设备管线的装配化集成技术。
4.1.5装配式住宅的围护结构以及楼梯、阳台、隔墙、空调板、管道井等配套构件、室内装修材料宜采用工业化、标准化产品。
4.1.6装配式住宅外立面设计应以简洁为原则,不宜有过多的外装饰构件及线脚。
4.2套内部分
4.2.1每套住房应具有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功能,各类使用空间应方正、实用。
4.2.2厨房的使用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灶台操作面净长累计不宜小于2.1m。
2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m
4.2.3卫生间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房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三件卫生设备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2卫生间可根据使用功能要求组合不同的设备。不同组合
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便器、洗面器时不应小于1.8m2;
2)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3)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m2;
4)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m2;
5)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m2。
3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2.4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4m,局部净高不应小于2.1m,且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4.2.5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应设置或预留洗涤池、案台、炉台及排油烟管道设施,以及厨房相应设施的配套电源。
4.2.6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餐厅和厨房的上层。卫生间检修设施应同层设置。
4.2.7每套住房宜设阳台,并预留洗衣机位置和晾晒衣物空间。
4.2.8采用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组的安放位置及室外机搁板构造,预留有组织排水设施。空调室外机搁板设置位置应考虑安装的可操作性及便利性。当室外机设置在天井内时,应避免与对面住户相对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