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51/T 063-2016 四川省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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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113597 - 2016
四川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J511 T063 -2016
四川省农村生 和木结构建筑技术规程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ural Raw Soil Structure and Timber Structure in Sichuan Province
2016-09-26 发布 2017-01- 01 实施
四川省 房和城乡建设 发布
1总则
1.0.1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和《村镇传统住宅设计规范》等法律法规,并实行以预防为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方针,减轻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地震破坏,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我省农村自建的建筑面积在300m2以下,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和7度(0.1g)区的单层生土房屋、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9度区的两层及以下的木结构房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1.0.3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的建设应符合村镇用地规划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建筑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遵守安全、卫生、节地、节能、节材、节水等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和法规的规定。
1.0.4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符合本规程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场地site
具有相似的反应谱特征的工程群体所在地。其范围相当于厂区、居民小区和自然村或不小于1.0km2的平面面积。
2.0.2木结构房屋timber structure
由木柱、木梁、木屋架等木构件作为承重结构构件,生土墙(土坯墙或夯土墙)、砌体墙等其他墙体作为围护墙的房屋。主要包括穿斗木构架、木柱木屋架、木柱木梁房屋。
2.0.3生土房屋raw soil structure
由未经焙烧的土坯墙体、夯土墙体承重的房屋。
2.0.4改性土料amended soil
为提高土体的强度、延性和耐久性,在生土中掺入纤维、胶结材料、骨料等材料后形成的土料。
2.0.5抗震设防烈度seismic precautionary intensity
按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一般情况下,取50年内超越概率为10%的地震烈度。
2.0.6地震动参数seismic ground motion parameter
表征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物理参数,包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等。
2.0.7地震作用earthquake action
由地震动引起的结构动态作用,包括水平地震作用和竖向地震作用。
2.0.8抗震措施seismic measures
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2.0.9抗震构造措施details of seismic design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3基本规定
3.0.1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建设时应具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并对建设场地作出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评价。
3.0.2建设选址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对建设场地的地段划分进行选择,并应考虑噪声、有害物质、电磁辐射和工程地质灾害等的不利影响。
3.0.3建筑应布局合理,满足使用需要,环境卫生,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顺畅。
3.0.4结构应满足安全、使用和耐久的要求。
3.0.5抗震设防的地震动参数必须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确定。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必须采取抗震措施。
3.0.6设备系统应满足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要求,并应为相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7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规定。
3.0.8防雷设计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规定。
3.0.9节能设计应符合《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的规定。
3.0.10农村生土和木结构建筑的设计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传统的地方材料,同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
3.0.11施工作业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施工安全操作标准的规定。
3.0.12施工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施工资料及质量记录应齐全、完整和有效;
2主要材料的材质证明资料应齐全、合格和有效;
3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已对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并验收合格;
4房屋无外观质量问题。
4选址与布置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工程的总体规划,应根据使用要求、地形和地质条件合理布置,并应避开受山洪、地质灾害等影响的地段。主体建筑宜布置在适宜的地基上,并使地基条件与上部结构的要求相适应。
4.1.2农村建筑应充分利用和保护天然排水系统和山地植被。当必须改变排水系统时,应在易于导流或拦截的部位将水疏排出场地外。
4.1.3农村建筑应合理规划公用卫生设施,改善卫生环境。
4.1.4农村建筑应保护和利用用地范围内具有传统特色的人文景观和生态环境。
4.2选址
4.2.1建筑场地应按表4.2.1划分为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2.2建筑场地应选择有利地段或一般地段,宜避开不利地段,严禁选择危险地段;当建筑场地无法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不应在对建筑物有潜在威胁或直接危害的岩溶(土洞)强烈发育地段建造房屋。
4.2.3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9度区,当场地内存在全新世活动断裂时,应避开主断裂带。8度区避让距离不应小于100m,9度区避让距离不应小于200m。
4.2.4建筑场地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村镇公共设施,并与居民生产劳动地点联系紧密或交通方便,不得相互干扰,不得占用除居住用地外的其他用地;
2应避免被铁路、重要公路和高压输电线路所穿越,不得在各级道路、桥梁控制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3居住区和生产区距林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或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