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 14-098-2013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装质量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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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
DB
DBJ/T14-098-2013
J12255-2013
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
安装质量检验技术规程
Technical rules for installation quality inspection of tower crane used in construction locale
2013-01-10发布 2013-03-01实施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
1总则
1.0.1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塔机的安装质量检验行为,确保塔机安全使用,制定本技术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机的安装质量检验。
1.0.3本规程规定了建筑施工现场塔机安装质量检验的主要技术要求,安装质量检验只针对塔机可见部分进行检验,不包括对结构或机构等进行解体检验。
1.0.4建筑施工现场塔机安装质量检验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和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塔机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进行产权备案。塔机产品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购置日期、主要性能参数等信息应与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设备备案登记信息一致。
2.0.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塔机,不得在建筑施工现场安装:
1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未经评估或经评估不合格的:
3不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进行改造的。
2.0.3塔机必须由依法取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拆卸单位,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进行安装。从事塔机安装、拆卸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建筑工程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2.0.4塔机安装自检合格后,其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施工起重机械检验机构进行安装质量检验,未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塔机,不得使用。安装质量检验按照本规程执行。
2.0.5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2.0.6塔机在以下情况下,应进行再次检验:
1连续正常使用一年以上后,继续使用前;
2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后,重新启用前。
2.0.7被检设备状况、检验现场的环境及场地条件应符合相关标准及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2.0.8检验工作现场除了安排具备资格的塔机司机、信号指挥人员外,塔机使用单位还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在现场配合检验。
2.0.9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主检人员从事机械或相关专业检测工作不应少于5年,授权签字人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塔机检测工作不少于8年。
2.0.10检验人员应当配各并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防护用品。检验人员必须在保证现场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下进行检验。对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塔机,或者继续检验可能对人员安全和健康造成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并在检验结果通知书内说明原因。
2.0.11塔机安装检验机构应具备附录A所列仪器设备。所用仪器应完好,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并且在有效期内。
2.0.12检验报告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3安装质量检验内容、要求及检验方法
3.1技术资料
3.1.1产权单位应提供:
1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核发的塔机产权备案证书:
2塔机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
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3.1.2安装单位应提供:
1安装自检报告:
2安装过程中经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3.1.3使用单位应提供:
1司机、信号等特种作业人员证明:
2基础等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工程现场及塔机位置平面图;
4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
检验方法:查阅相关资料。
3.2作业环境及外观
3.2.1作业安全距离
1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0.6m。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测量实际距离。施工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时,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出具相关技术资料。
2两台塔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
1)处于低位的塔机的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机的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
2)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测量实际距离。施工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时,使用单位应会同安装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出具相关技术资料。
3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塔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3.2.1的规定,以避免塔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区。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观察检验。施工现场因客观原因无法保证安全距离时,使用单位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塔机进入危险区域。
3.2.2下列部位应在适当位置使用黄黑相间的危险部位标志:
1吊钩滑轮组侧板:
2平衡臂尾部和平衡重:
3动臂式臂架头部。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2.3在塔身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应固定产品标牌及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标牌。产品标牌内容应包括:
1产品名称和型号:
2产品主要性能参数:
3产品制造编号和出厂日期:
4制造商名称:
5制造许可证编号。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2.4塔顶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的塔机,应在塔顶和臂架端部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群塔作业时,每台塔机都应安装障碍指示灯。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2.5臂架根部饺点高度大于50m的塔机,应安装风速仪。当风速大于工作极限风速时,应能发出停止作业的警报。风速仪应安装在塔机顶部的不挡风处。
检验方法:检验人员观察检验。
3.2.6塔机的独立状态高度、悬臂高度应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检验方法:检验人员参阅使用说明书,观察检验。
4安装质量检验规则
4.0.1检验项目分类
按照对建筑施工现场塔机使用安全的影响程度,塔机安装质量检验项目分为关键项目和一般项目,检验项目及内容见本规程附录B。检验项目共计75项,其中关键项目33项,一般项目42项。关键项目内容前加以“★”标注。
4.0.2判定规则
1关键项目有不合格项或一般项目不合格项超过3项(不含3项),首检时检验结果判定为“安装质量检验不合格”;复检时检验结果判定为“安装质量复检不合格”。
2关键项目无不合格项,且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超过3项(含3项),首检时检验结果判定为“安装质量检验合格”;复检时判定为“安装质量复检合格”。
4.0.3检验人员应在安装检验结束后出具建筑施工现场塔机安装检验结果通知书(见本规程附录C),给出检验不合格项目及检验初步结论。
4.0.4首检判定为“安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塔机,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应在7日内,对安装检验通知书提出的不合格项按照本规程的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检验机构按照本规程进行复检,根据复检情况,出具结论为“复检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对于7日内未申请复检的,检验机构出具结论为“安装质量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4.0.5对于首检判定为“安装质量检验合格”或复检判定为“安装质量复检合格”的塔机,检验单位出具结论为“安装质量检验合格”或“安装质量复检合格”的《检验报告》,但检验报告中不合格的一般项目仍应判定为不合格项。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必须自行整改不合格项目,并完成整改报告,以备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查验。